8、现场检查发现钢丝绳磨地板或磨轨道的一处罚款20元(一米长度为一处)。
9、加强井巷流水、淋水治理,必须对巷道淋水段采取堵水、搭遮水棚、导水等措施,防止淋水、流水流入轨道,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0、加强巷道水沟的维修,清挖。保证水沟畅通无阻,杜绝流水浸入轨道、地辊坑,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1、斜巷内不得存放杂物,干净整洁,不得有大于5cm的石块、矸石等,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12、轨道必须按巷道中腰线铺设,做到平(轨道水平)、直(一条直线)、严(无缝)、圆(弯道圆滑)、净(运输环境干净)。
13、服务年限超过1年以上绞车道的道岔,均使用标准搬道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否则罚款200元/处。
14、主绞车道应铺设22kg/m轨道,采区小绞车可铺设18kg/m或15kg/m的轨道,并采用与轨道型号相符的道岔及零部件进行铺设。
15、同一巷道内轨型要一致,严禁在有杂拌道现象,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6、开拓巷道每形成一个联络巷,必须使原轨道铺设达到永久轨道标准,否则工程质量不能按照合格品进行验收。
17、水平巷道处每间隔0.5m铺设轨枕,在拐弯处用标准拉丝固定,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8、道岔处必须铺设轨枕,轨枕间距为0.5m,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9、工程竣工后的轨道线路由矿组织验收,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接。
凡达不到以上标准,限期整改,超过规定期限整改不合格的,由机电科运管组对责任单位按标准进行罚款。
20、投入的新轨道由供应科安排加工,加工时要按标准加工,按5m/根截齐,并按标准孔(Ø16mm)和标准孔距(100mm)加工,每发现一根不齐或眼孔距不符合标准,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用,并追查供应科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10元/根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21、加工新道轨时要锯齐,钻标准孔,不得割眼。
22、供应科要经常保持有500米轨道铺设的备用轨道及相应配套材料,数量不足时及时补充,并根据生产计划及时安排加工轨道。否则影响生产的一次对供应科负责人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