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