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 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