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测风内容:
1、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2、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三、测风工应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 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版。
五、 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进行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应根据需要及时测风。
六、 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七、 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根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八、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九、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