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实现对残难矿体回收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管理,确保残难矿体回收安全生产。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井下残难矿体的回采。
3 术语
残难矿体:以正常的回采方法和作业程序难于达到工业技术指标的部分采场,主要是指采场安全状况差、地质条件复杂、矿体分支复合现象严重,矿体面积极小,周边环境复杂的部分矿体,以及采掘边残、零星矿脉,已采矿块顶、底、间柱,淘汰老矿、帐外矿等。
4 主要职责
4.1地测部:提供较为可靠的地质资料和较为完整的周边环境测量资料。
4.2生产部:回收方案设计。
4.3安全部:检查、监督回采过程中的安全。
4.4生产工区:负责回收方案的实施。
5 工作程序
5.1残难矿体回收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5.2回收工作在组织上、技术上、管理上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将安全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多方面的预防措施,确保残难矿体回收的安全。
5.3对残难矿体回收要严格按照《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井下单体设计或制定回收实施方案,由总工程师牵头,会同生产、安全、地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待方案批复签字正式出图后,方可施工。
5.4单体设计或回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4.1当时未被回收的原因和图文记载记录。
5.4.2周边关系和所处的空间位置。
5.4.3地质情况、回收条件、安全状况等。
5.4.4地压管理和采空区管理工作。
5.4.5回收的可行性分析。
5.4.6作业过程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5.5设计或方案批复后,设计人员应到现场将详细情况向回收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6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应对残难矿体回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如确需改变作业地点或过程做法,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
5.7对残难矿体回收,应成立专项小组,回收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5.8采矿回收作业面,应保持两个安全出口。作业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5.9残矿回收应遵循自上而下、从里向外,后退式回收原则。不具备回收条件而采取前进式回收,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管理好顶底板和两帮松石采取强采快出方式回收。
5.10严禁在以下区域和地点进行残矿回收:
5.10.1地压活动明显区。
5.10.2永久保安矿柱和间柱。
5.10.3围岩严重破碎,危及现有采场的正常生产。
5.10.4通风条件不好,粉尘浓度高。
5.10.5无法建立可靠的安全出口;可能激发和导致大规模地压等区域。
5.10.6其它规定禁止残难矿体回收的区域。
5.10加强残难矿体回收地压和采空区顶板管理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地压预报预测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人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11凡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废井、废巷道、采空区、地压活动严重区域,都应封堵、隔离、圈定危险区域或者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5.12残难矿体回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勤检查现场安全,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13爆破作业应有关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工程贯穿,必须事先测量准确位置,并在相邻井巷布置警戒。
5.14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首先要检查周边环境,敲帮问顶,看有无异常变化,在处理好松石、加固支护,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5.15公司、工区对残难矿体回收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的专业检查,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现场检查、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章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有权制止作业和提出处理意见。
5.16搞好场地文明生产。
6 相关文件
6.1《矿山安全生产法》。
6.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
7 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