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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专项治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5月06日  ♡ 收藏本页

一、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1)主通风机运行在合理工作区域中,效率达60%以上,矿井负压符合以下规定。

Q﹤3000m3/min h﹤1500pa

Q=3000-5000m3/min h﹤2000pa

Q﹥5000m3/min h﹤2500pa

负压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制订实施降阻措施。

(2)矿井必须每5年进行一次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一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主扇反风设施齐全(反风门,反风道等),每季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并将查出的问题及落实情况记录保存备查。

(4)回风井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外部漏风率每季测定一次。

(5)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报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总结应在反风后15天内报通风处。

(6)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简单、稳定可靠、独立。

(7)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采区的通风系统要按《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8)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照《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办理。

(9)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扩散风、采空区通风及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

(10)按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计算矿井总供风量,井下所有采、掘、硐室及巷道的供风量都要满足要求,且不得大于10%,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11)矿井各地点的风速要符合《规程》规定,特别是并联风路的风速要满足要求。

(12)矿井通风系统中需要设置的风门、密闭、调节风窗、风桥等设施,要选择合适地点,统一规格,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管理,矿井严禁采用临时设施调节风量。

(13)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14)矿井所有回风巷道必须每年普查一次,并按总回、主回、采区回风道及支护形式进行分类,失修的回风道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要求达到主要回风巷道一般失修率不高于5%,总回风巷道严禁失修。

(15)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二、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1)成立以生产经理为组长,掘进、机电副总、安监处长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生产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井巷维修管理小组。

(2)井巷工程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对所辖卫生区域的巷道顶板安全直接负责,分管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和安监处负监督管理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及副总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3)各分管部门和安监处要加强对井下各地点的顶板情况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处理。各施工单位要落实专人经常对施工地点及后路顶、帮围岩支护情况进行观察,及时找掉悬矸危岩,零星维护工作量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如维护工作量大,由单位申请,经矿研究后,列入巷修作业计划,由巷修工区进行维护。

(4)实行巷道工程终身负责制,巷道在使用期间因掘进支护质量低劣出现顶板事故,要追究掘进单位及有关检查验收人员的责任,非掘进原因出现顶板事故根据情况有使用单位或巷修负责维护。

(5)采煤工作面及两道的巷道维修顶板管理,掘进移交采煤后,由采煤区队负责,出现问题要追究采煤区队的责任。

(6)巷修工区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维护失修巷道。要对矿井开拓准备巷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找掉悬矸危岩,失修严重的要及时维护,防止顶板冒落造成事故。因、维护不及时或维护质量低劣造成事故,要追究巷修工区的责任。

(7)严格执行井巷维修事故的“一事故、一分析”制度,严格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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