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架车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企业船舶建造高驾车使用安全管理。
3 高架车操作人员的要求
3.1操作人员必须经国家劳动部门进行专业培训、技术考核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允许驾驶车辆。
3.2驾驶人员需体格健康。凡患有职业禁忌如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弱视、色盲、耳聋、精神病、残疾人不允许从事驾驶工作。
3.3驾驶员每两年由劳动部门进行一次技术考核与安全教育,各部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3.4从事驾驶工作的新工人,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部门指定师傅带领下,学习3-6个月,经考试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准单独驾驶。
3.5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者,当再次从事驾驶工作时,应在原操作证有效的情况下,由使用工区/车间对其进行实际及必要的培训教育,方准驾驶车辆。
4 操作安全规定
4.1驾驶车辆时,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操作平台上不应超额坐人、超重作业;
4.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4.4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
4.5工作间隙不应在车平台内睡觉;
4.6不允许将车辆交给没有操作证的人驾驶;
4.7不应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4.8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安监部。
5 对车辆的检查
5.1车辆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转向装置和制动器是否良好;发动机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乘坐的人员数是否合乎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5.2车辆在行驶中应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监视发动机和底盘工作是否正常;转向器和制动器是否正常;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各项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脚踏开关、控制手柄的功能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应排除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
5.3车辆在作业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发动机运转有无异常;察听有无漏气之处;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正常;检查所有开关是否已关闭;警报装置是否完好,脚踏开关、控制手柄的功能是否到位;车辆停放是否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