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处作业许可证
4.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管理。
4.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 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3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备案。
4.4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高处作业由安环处审批备案,
4.5特级高处作业及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的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送安全环处备案。
4.6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7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单位一份。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处负责管理。
5.1.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办理,按要求填 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5.1.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1.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1.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环处复检签字后,报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5.1.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主任初审签字后,报安环处终审批准。
5.1.7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分管主任终审批准。
5.1.8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5.1.9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分管主任担任。
5.1.10凡车间、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1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环处存查。
5.2动火安全措施
5.2.1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5.2.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块。
5.2.3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5.2.4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5.2.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或毛毡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5.2.6动火附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5.2.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
5.2.8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
5.2.9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5.2.10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铁铣等)。
5.2.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5.2.12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5.2.13罐内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5.2.14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笔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5.2.15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