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值要求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要求
(一)不受外力伤害。
(二)便于检查维修。
(三)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四)不妨碍操作。
(五)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第十七条 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要求
(一)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在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二)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三)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 大型设备宜为110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第十八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一)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能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二)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个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1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三)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但不能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四)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五)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其规格如下: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镀锌钢材
名称 | 地上(mm) | 地下(mm) |
室内 | 室外 |
扁钢 | 25×4 | 40×4 | 40×4 |
圆钢 | φ12 | φ14 | φ14 |
角钢 | | | 50×50×5 |
钢管 | | | DN50 |
第十九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一)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二)接地支线:固定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φ8mm的镀锌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
(三)固定设备的跨接线应选用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软铜编织线。
第二十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一)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体。
(二)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三)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25 mm2的软铜绞线且不应少于两处。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钢制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四)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并在采样操作台上操作口两侧1.5米以外各设1处接地端板,供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及人体接地用。
(五)储罐内壁采用防静电涂料时,涂层的表面电阻率应为108Ω~1011Ω。
第二十一条 对可燃液体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一)装置区内管道可通过与其相连的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
(二)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三)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叉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1次。
(四)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也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五)型钢管架可作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
(六)跨接线选用多股6 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时,长度应为管间距留有适当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时,跨接螺栓不应小于M10。
(七)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的金属丝作跨接外,在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处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八)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做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 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一)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二)铁路装卸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并接地。
(三)铁路罐(槽)车栈台和汽车罐(槽)车站台应设专用接地线,并宜与装车系统联锁。
(四)码头区的移动式接地连接线,应用绝缘护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也可在输油臂或橡胶软管上装设2.5x104Ω~2.5x106Ω的绝缘法兰或绝缘管段。
第二十三条 移动设备接地措施
(一)用于储运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防静电接地。
(二)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时应通过专用接地线与栈(站)台跨接。
(三)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应连接成电气通路;汽车罐(槽)车应采用140~200Ω的导电接地带。
(四)油船应通过移动式接地连接线或绝缘法兰、绝缘管段与码头区设施跨接。
第二十四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以下方法:
(一)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可靠连接。
(二)在设备或管道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可靠连接。
(三)对于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使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四)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五条 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一)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二)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三)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垫片。
(四)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五)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装卸作业时不应在下风向。
(六)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将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