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为防止供氢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供氢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供氢站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供氢站,必须经过供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供氢站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供氢站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供氢站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进入供氢站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八条 供氢站安全防火规定
(一) 氢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有发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险:
1. 容器内(如储氢罐、氢冷发电机)氢气纯度降低到96%以下时;
2. 容器内含氧量超过2%时;
3. 氢系统漏氢,漏氢地点周围有明火时;
4. 排氢速度过快,氢气流速摩擦产生着火和爆炸现象;
5. 空气中氢气含量在5%~75%范围内。
(二)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供氢站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及鞋等。
(三) 运行和检修人职工作时使用铜制工具或渡铜工具进行操作。
(四) 供氢站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 在供氢站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六) 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七) 供氢站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八)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或氮气,方可进行工作。
(九)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 储氢管道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十二)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十三) 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十四) 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规定
(一) 在离供氢管道、氢发电机、排氢管道及其周围5m范围内氢危险区域,严禁明火入内,应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需动火时,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二) 参加氢系统动火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氢的性质,氢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防火要求,要经测氢仪测定氢含量在允许动火范围内方可动火作业。
(三)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四) 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