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 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 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 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