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风险类别 | 风险指标 | 风险管控措施 | 管控形式 | 责任人 | 备注 |
1 | 设计 | 产品设计的依据不符合现行法规、安全规范、标准和用户要求 | 产品设计的依据现行法规、安全规范、标准和用户要求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2 | 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修改 | 发生设计变更时,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修改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3 | 材料与零部件 | 材料与零部件质量证明文件缺失或不符合相应规定 | 材料与零部件在使用前应具有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4 | 未按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复验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5 | 材料标识缺失或不符合相应规定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标识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6 | 材料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存储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7 | 未按规定进行材料发放领用 | 按照规定进行材料发放领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8 | 作业(工艺) | 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缺失或不符合相应规定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工艺文件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9 | 未按工艺规定进行执行情况检查 | 按控制程序文件规定,定期进行工艺执行情况检查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10 | 工装模具使用管理不规范 | 做好工装模具使用管理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11 | 工艺控制责任人未履职 | 工艺控制责任人应按照工艺控制程序文件履职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12 | 焊接 | 焊工无证或超项目焊接 | 焊工持证焊接,项目符合要求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13 | 无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规程或不覆盖 | 具有合格有效的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卡,且能覆盖焊接所需的工艺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14 | 施焊记录不及时、不规范 | 及时、准确、规范填写施焊记录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15 | 焊缝返修未按规定执行 | 焊缝返修应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执行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16 | 焊材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 应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验收、检验、储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17 | 热处理 | 缺少热处理工艺或热处理工艺不规范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工艺文件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18 | 热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 热处理炉、测温装置、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19 | 热处理记录和报告不齐全、不规范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准确、规范填写热处理记录,出具热处理报告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20 | 无损检测 | 无损检测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缺失或不符合相应规定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工艺文件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21 | 无损检测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 | 配备相应资质的无损检测人员并注册到本单位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22 | 无损检测设备、仪器和试块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 应配备合格的无损检测设备、仪器和试块,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23 | 未按相应工艺的要求控制无损检测的状态和时机 | 无损检测的状态和时机应满足相应工艺的要求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24 | 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缺失或不规范 | 应及时出具准确规范的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25 | 理化检验 | 理化检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 | 理化检验人员按要求培训上岗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26 | 理化检测设备和仪器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 应配备合格的理化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27 | 理化试样不符合要求 | 理化试样的取样、加工、试验和保存应符合相关要求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28 | 理化检验记录和报告缺失或不规范 | 应及时出具准确规范的理化检验记录和报告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29 | 检验与试验 | 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缺失或不符合相应规定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30 | 检验与试验条件和状态不满足要求 | 按照法规、标准、控制程序文件的要求建立满足要求的检验与试验条件,并做好状态标识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1 | 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缺失或不规范 | 应及时出具准确规范的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32 | 型式试验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能覆盖产品范围 | 型式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覆盖产品范围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3 | 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 | 设备使用状态标识缺失或不规范 | 按要求设置正确的设备使用状态标识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34 | 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 按相关规定对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5 | 人员管理 | 未对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做出规定 | 制定人员管理相关程序,明确相关要求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6 | 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不符合要求 | 加强过程巡查及档案管理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7 | 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不符合要求 | 检查相关工作见证材料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8 |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 资源条件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 制定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管理程序,明确相关要求;持证期间,加强过程巡查,当相关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及时核查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39 |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接受监督检验 | 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申报和接受监督检验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40 | 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等。 | 按规定进行许可证管理 |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 | ||
41 | 叉车专项 | 叉车的设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1.叉车制造单位在设计控制时,还应管控以下几点: 1.实心截面货叉符合GB/T5182《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叉车起升链条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符合 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3.罩壳打开后由于意外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4.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舵柄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应当不大于400N;方向盘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应当不大于20N,左右转向操作力相差应当不大于5N; 5.叉车液压系统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使用工具或者钥匙;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6.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应当安装符合GB/T 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护顶架;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侧面防护装置处于其保护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7.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8.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42 | 观光车专项 | 观光车的设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观光车制造单位在设计控制时,还应管控以下几点: 1.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2.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能够由司机直接操纵; 3.观光车辆应当采用非封闭的车身结构。 4.观光车辆技术参数的特殊要求:观光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下同)不大于23;观光列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和安全员)不大于72,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不大于2,车厢总节数不大于3,每节车厢座位数不大于35;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小于1.15m;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大于4;观光车辆无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5.观光车辆风窗玻璃应当符合GB 9656《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前照灯应当符合GB/T 28710《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的要求;安全带应当符合GB/T 287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6.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7.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8.观光列车采用气压制动系统时,应当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8.2和7.9.3的要求。 9.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带;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拉手,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当有安全实用的扶手,扶手距离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180mm;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位于车辆最后部的乘客座位应当装设保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装置。 10.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当少于72h;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司机双向沟通的装置;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上,应当设置防止观光列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车厢的所有连接部位,应当设置当牵引连接失效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43 | 政府监督、通报、预警 | 发现不合格项 | 记录、整改 | 周排查 | 质量安全 总监 | |
44 | 投诉举报 | 发现不合格项 | 记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
45 | 舆情信息 | 发现不合格项 | 记录、整改 | 日管控 | 质量安全员 |
备注:本清单为推荐性格式,仅规定了应当进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基本项目,场车制造(含修理、改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产品制造的具体要求,细化风险管控清单,合理调整管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