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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药品,包括: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10 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   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   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   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若国家相关部门对管制类化学品名录版本进行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监管落实;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做好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赠予)审核;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申请使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爆炸品的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组织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实验废弃物收集;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与指导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安防等设施的合理配备和日常检查管理,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赠予)备案及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使用场所的认定;危险化学品校内运输的审批;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演练。

第七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指导和监督全校化学品的采购。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1.        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与处置全过程管理的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负责本单位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认定。

3.        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定期对危险化学品数量进行盘存,摸清底数,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粘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对该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

学品进行彻底清查,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购与调剂

第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气体)需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采购及管理,不得先购买后申请,不得线下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品可在平台上申请线下采购,通过平台打印验收单,凭单报销。

第十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 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管理平台申请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

第四章  存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场所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设立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实验室内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地点;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 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化学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 1 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 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七条 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五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 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第二十条 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学品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第二十一条 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第二十二条 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三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的处置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应严格依照此办法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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