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2、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3、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会议。
科员职责:
1、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4、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各部门、单位解决,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5、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6、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