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工作职能 依法实施监管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生产中发生事故,除了可能导致生命的毁灭、家庭的破碎、财产的损失外,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做好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抓安全工作最基本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落实责任,那么,这个“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如何划分?往哪里落?具体各部分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尚需讨论,统一认识。然后才能真正实现各负其责、各尽所能、齐抓共管。否则,就可能出现“共同责任”谁都不负责、“谁抓都不越位”谁都不抓的现象。
明确安全工作基本格局,构建“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的工作体制和基本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一个地区能否实现安全生产,是这一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是政府工作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而且存在于政府工作链条的每一环。“政府统一领导”就是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安全工作要牵头负总责,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靠前指挥。“部门依法监管”是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化,政府工作要靠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去完成,政府的安全工作要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去做。监督和管理本是两项职能,政府管理一般指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政府监督一般指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监察。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和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监督中有管理,管理中有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在政府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责任。“企业全面负责”应理解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实体、经营业户、资产所有者等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对自己所管理的单位和所经营的场所的安全负全责。“社会监督支持”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中介服务等。
这四句话基本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框架和机制构成,涵盖了安全工作的全部内容。要充分发挥这一工作机制的作用,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监察、监管部门责任制;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责任制。这四个层面的责任制,责任明确,互不代替,构成“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在具体工作中,四个层面互相促进,构成严密的、强有力的防范体系。狠抓事前防范,才能控制大事故、减少小事故。同时,在事后处理中,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并实施。发生事故后,谁是主体责任?谁是管理责任?事前监管是否到位?谁负领导责任?经调查分析自会一目了然。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保持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是地方政府管理社会的首要职责。从上文提到的监督和管理两项职能来分析,政府的安全监管体系实际上由监督体系和管理体系所组成,并在一些领域和门类上有交叉。
从监督体系来讲,宏观意义上的安全生产(即大安全),可划分为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包括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药品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运输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等。这些不同门类的安全工作,都有各自的法规体系和不同的执法主体,即不同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在这一领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见框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