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体系来讲,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政府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各分管副职对本战线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见框图二)
以上所述政府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两个系统,既区别又联系,既分立又交叉,既对立又统一。前者是依法监管,后者靠制度约束,且两者在很多部门有交叉;前者是分类执法,反对不作为和乱作为,后者是行业管理,提倡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两者统一于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组织形式上统一于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换句话说:各部门作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代表政府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监督和管理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职责是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即大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讲,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若仅从行政执法职能上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公安、交通、质检、煤监、建设等部门同为安全生产专业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虽然是一套机构,但职能要明确,责任要分开。仅就安委会办公室而言,是大安全的代言人,但不是一个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其职能依法承担部分安全监管责任,不能把公共安全、不同门类的安全工作和监管责任混为一谈。各监管部门必须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尽职不越权,配合不推责,分时专项推进,合时协调联动。
明确任务找准位置,处理好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安全工作是事关全局的大事,各有关部门首先要思想认识到位,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和同级政府赋予的安全工作职责,不能有半点马虎、丝毫松懈,必须职责到位、措施到位。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不能缺位,该管的事管好、管实、管住,有所作为,不推、不拖、不等、不靠,管出水平、管出成效。不能越位,超越职能、超越权限都不利于工作,该是谁的职能还给谁,该哪一级的职责放给哪一级。不能错位,各司其职,依法行政。
一要处理好专业安全监管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关系。这里首先要明确,在专业安全监管工作中,专业安全监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行政,在涉及大安全时,才必须由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同级政府组织、协调、开展工作。长期以来,一些同志由于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混淆了具体安全工作中谁代表政府的问题,其实质还是个职责不清的问题。一提“安全”两个字,就认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也有个别专业安全监管部门把自己应尽的职责推给政府、推给安全办,不知道自己是政府的一部分;甚至上级来检查专业安全工作时,不积极筹备衔接迎检和接待事宜,认为是安全办的事情。安全办是大安全工作的政府代言人,在专业安全工作中,只能按照安委会领导的要求协调、服务、搬道岔。
二要处理好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关系。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的办事部门,上传下达、综合协调、督办检查、信息反馈,不能代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的具体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也不是挂名成员,更不是给安委会办公室打工的,而分别是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部分。日常工作中,应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在大安全工作中要协调配合;必要时,在本级政府及其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组织协调,部门联动,发挥更大作用。
三要处理好专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专业安全监管部门是依据相关的安全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业主管部门是对本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一般没有安全执法权。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依靠行业管理、指导行业管理,但对没有行业管理的单位要直接依法管理、依法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借助专业监管部门的力量,管好安全、落实责任,配合执法,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要处理好地方安监部门与中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关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中央企业一般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业务精、力量强,管理水平较高。对中央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可以依靠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地方安监部门依法监督、友情服务,有时还应虚心学习,学习工艺流程、学习管理经验。帮助企业把好新、改、扩建项目的本质安全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学管理、严格要求,配合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共同做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要处理好上下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综合安全监管部门首先是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时,在系统中,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作为下级部门,要有全局观念,认真完成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安排。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为本级政府负责的意识,认真研究和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抓住重点,解决难点,干出特点。作为上级部门要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要坚持分级监管的原则,该放手的放手、该放权的放权,权责一致,上下协调,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