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2006年版),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共5类,综合归纳如下:
1、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乙类
(1)闪点≥28℃-<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氧化性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7)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
(2)不属于甲、乙类的可燃固体。
4、丁类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4)储存的难燃烧物品。
5、戊类
(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2)储存的非燃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