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井巷支护技术管理水平,实现支护作业正规化,保证井下生产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拓工程、采准工程、采场顶板等工程支护管理。
第三条 一般支护工程(锚杆支护、锚杆网支护、锚索支护、喷浆、喷锚、支架、砌碹支护)及施工现场临时支护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队伍要配备专职支护人员,加强支护施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工作。专项支护工程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完成。
第四条 矿山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对支护场所的识别,针对需要支护的场所确定相应的支护方案或设计。
第五条 支护设计的依据
1.支护地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地层的构造、节理、裂隙、破碎程度、风化程度、含水情况、埋藏深度、地层厚度、倾角以及支护地段的工程力学测试数据;
2.工程性质;
3.支护部位的使用要求,包括净空尺寸要求和防水防潮要求;
4.支护部位的使用期限;
5.支护部位的受力情况(静压力、动压力、爆破冲击等);
6.支护材料的力学性质和检验数据及材料供应、库存和来源情况;
7.类似工程的支护经验;
8.设计手册。
第六条 支护原则
1.要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使用期限内支护部位稳定;
2.结构形式合理,适合工程部位岩石的性质;
3.在使用期间内能保证工作安全,满足通风、运输技术要求;
4.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要尽量使支护成本低,材料重量轻,施工工艺简单,施工方便安全,维护费用少。
第七条 支护前检撬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八条 按生产作业计划下达的作业时间、支护部位和支护量组织施工。
第十条 支护施工方式、砌筑基础的要求,钢支架支护、喷射混凝土、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支护、喷射混凝土及挂网施工要求,其他形式的支护施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冬季施工等应遵守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要求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
第十三条 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锚杆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直径一般不小于14毫米。
2、固结锚杆的砂浆强度不应低于20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
3、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长的1/2。
4、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200毫米,孔深误差不大于±50毫米。
5、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第十五条 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应小于50毫米,但不宜大于250毫米。
2、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15兆帕,竖井和重要峒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20兆帕。
3、采用预应力长锚索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锚索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锚索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索长度的1/3。
5、锚索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
6、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
7、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
8、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