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法 则
第五条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
第七条 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A、B、C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