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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6日

  十、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十一、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7、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十二、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十三、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他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之处,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十四、其他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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