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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常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3日
第一节 消防安全一般常识
1.1术语
1.防火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火灾的警惕性;健全防火组织,严密防火制度,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贯彻建筑防火措施等:只有抓好消防防火,才能把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消灭在起火之前,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防消结合”就是在积极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在组织上、思想上、物质上和技术上做奸灭火战斗的难备。一旦发生火灾,就能迅速地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这两方面的工作都要积极做好。
2.火灾
火灾等级划分为四类: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起火条件
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能燃烧的物质。不论固体、液体、气体、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反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等。
(2)要有助燃物。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叫助燃物:如:空气、氧气等。
(3)有能使可燃物燃烧的着火源:如:明火焰、火星和电火花等。
4.自然
—定温度下与空气(氧)或其他氧化剂进行剧烈化合而发生的热效发光的现象过程为燃烧。自燃是指可燃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作用的情况下,由其本身所进行的生物、物理或化学作用们产生热。在达到一定的温度和氧量时,发生自动燃烧。
在一般情况下,能自燃的物质有:植物产品、油脂、煤及硫化铁等。
5.燃点、自然点和闪点
(1)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够的可燃蒸汽,来维持其燃烧;这种加温该物质形成连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点,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
(2)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在这一温度时,可燃物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发生燃烧。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
(3)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6.爆炸、爆炸极限
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巨大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中,温度与压力急剧升高,产生爆破或者冲击作用。
(1)爆炸可分为核爆炸、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种形式。
(2)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受温度、压力、含氧量、容器的直径等因素的影响。
1.2建筑防火结构
(1)建筑防火结构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而设计的。
12-1为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与相应构件的最低耐火性能的关系。
12-2为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与相应构件的最低耐火性能的关系。
(2)我国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施工现场的办公、宿舍等临时设施为此类结构,更应该注重防火安全。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3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质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工业建筑防火要求上区别对待,使工厂厂房和库房既安全又经济。
(1)按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或生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划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该项分类共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类别。见表-12-4
(2)按物品在储存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为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该项分类也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类别。
二级耐火等级的钢结构屋架,在火焰可烧到部位应当采取钢结构耐火保护层措施,保护层的厚度按有关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在耐火要求较高的建筑结构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可能导致构件在火灾高温作用下失效。
预应力构件所用钢材多为高强钢材和冷加工钢材,这些钢材在温度作用下强度降低幅度更大。
钢结构不耐火的原因:钢材强度对温度特别敏感,300℃以上强度损失非常大。
3)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施工现场的办公、宿舍等
临时设施场为此类结构,更应该注重防火安全。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在建筑设计时,究竟对某一建筑物应采用哪一类耐火等级为好,这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大小。对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后社会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建筑物,应采用较高的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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