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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作者:铁血丹心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5日

10.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断路作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断路安全作业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的断路作业。

10.2规范性引用文件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10.3 术语和定义

10.3.1断路作业:在港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0.3.2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港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部门级单位。

10.3.3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部门)要求,在港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10.3.4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10.3.5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10.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0.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10.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0.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0.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0.4.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10.5《断路作业证》管理

10.5.1《断路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10.5.2由断路作业单位办理,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经安全环保部审核,报工程技术部审批。

10.5.3《断路作业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工程技术部门查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1.0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11.1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的动土作业。

11.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2019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1.3术语和定义

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1.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4.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土证》),未经批准,严禁动土作业。

11.4.2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11.4.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1.4.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灯示警。

11.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1.4.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11.4.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1.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1.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1.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19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1.4.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4.8.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11.4.8.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1.4.8.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1.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4.9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4.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1.4.11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1.4.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1.5《动土证》的管理

11.5.1 动土作业单位申请办理,经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审核会签或审核,由工程技术部审批。

11.5.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11.5.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证》。

11.5.4《动土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动土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工程技术部门查存,保存期至少为1年。

12.0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12.1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吊装作业分级、基本要求、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操作规定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吊装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范围内的检维修和施工吊装作业。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019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12.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2.3.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2.3.2吊装机具

系指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12.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不同,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12.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2.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12.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12.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12.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12.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2.6.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12.6.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12.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12.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12.6.5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12.7作业中安全措施

12.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明显的标志。

12.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12.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12.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12.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12.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12.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2.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12.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12.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12.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12.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12.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2.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12.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12.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2.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起吊。

12.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2.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2.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2.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12.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2.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12.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2.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2.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2.10《吊装证》的管理

12.10.1一级吊装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二、三级吊装由工程技术部门审批。

三级以上吊装重物在40t或以上的,或者吊装重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后,由工程技术部门审批;格式见附表A-7-1、A-7-2。

12.10.2《吊装证》批准后,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确认《吊装证》,检查无误后方可作业。

12.10.3应按《吊装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2.10.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落实,作业环境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12.10.4.1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点检表“安全措施”相应方框内画“√”或补充相应的安全措施。

12.10.4.2此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吊装指挥留存,第二联项目(作业)单位留存,第三联工程技术部门查存,保存期限至少1年。

13.0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3.1 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临时用电安全审批和要求、《临时用电作业证》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临时用电作业。

13.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3.3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指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3.4工作程序及要求

13.4.1安全要求

13.4.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5.4的要求。

13.4.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3.4.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3.4.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3.4.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3.4.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他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3.4.1.7临时用电不应擅自向其他设备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3.4.1.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3.5职责

13.5.1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13.5.2分析人员:根据用电部位所在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临时用电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以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13.5.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3.5.4审批人:审查《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用电部位及周围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证》。

13.5.5接电(拆除)电工:在接电前,对照上述安全措施进行复查确认,按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接电作业。用电结束后,会同申请拆线人员对现场进行确认,并执行拆线作业。

13.6《临时用电作业证》的管理

13.6.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13.6.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持有电工证的电工进行作业。操作过程中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装接临时电源。

13.6.3审批人员应对《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填写及安全措施确认后,才能签发。

13.6.4作业点负责人应向施工(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交底。

13.6.5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点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工程技术部停电,工程技术部派电工进行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3.6.6临时用电单位在用电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工程技术部有权终止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失效。临时用电消除不安全因素后重新办理。

13.6.7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由工程技术部审批。

13.6.8《临时用电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配送执行人(电工)留存;第二联临时用电单位留存,第三联工程技术部存档,保存有限期为1年。

14.0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14.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特种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14.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4.3术语和定义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14.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4.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14.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4.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14.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4.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14.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14.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14.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14.4.5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14.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14.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14.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特殊作业规定执行。

14.4.9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4.4.10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4.4.11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4.4.12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4.4.13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4.4.14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4.4.15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14.4.16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14.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4.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4.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14.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4.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4.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14.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14.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4.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14.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14.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1目的

对动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爆炸等。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教育;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4管理要求

4.1所有进行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2电焊

4.2.1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放在一起。

4.2.4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禁止焊机电源直接挂在供电源上。

4.2.5焊钳应保证在任何倾斜度下都能夹紧焊条,且作业人员不必接触导电体部分即可更换焊条。

4.2.6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芯线,且有足够的截面积,作业中不得将其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

4.2.7原则上电焊作业应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执行。

4.3气焊(割)

4.3.1乙炔气瓶

4.3.1.1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漏气与接近高温,与明火作业点保持10M以上距离。

4.3.1.2禁止瓶体卧放、搬运时也不能横向装运。

4.3.1.3使用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M3╱H,使用压力>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保持压力<0.05帕。

4.3.1.4保证乙炔气瓶储存场所通风良好,不许与氧气瓶等混储、混载。

4.3.1.5乙炔瓶减压阀外表涂白色。

4.3.2液化石油气瓶

4.3.2.1严禁震动和撞击,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温。

4.3.2.2液体灌装时,其体积>85%,应留有15%的空间,严禁倒灌。

4.3.2.3气瓶不许卧放和倒放,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4.3.2.4输气管与胶垫材料必须采用耐油产品。

4.3.3氧气瓶

4.3.3.1氧气瓶外表应涂成天蓝色,并标识“氧气”二字,不得与其他气瓶混存。

4.3.3.2使用时,氧气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1~0.2兆帕的压力。热天防止爆晒与明火烘烤。

4.3.3.3使用后,要关紧阀门,取下氧气减压阀。

4.3.3.4瓶内阀门严禁加润滑油,减压阀外表涂蓝色。开启阀门时速度不能太快。

4.3.4进行气焊(割)作业

4.3.4.1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并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4.3.4.2焊接、切割作业应在安全地带进行,作业时,焊炬点火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作业完毕要清除现场一切火种,关闭气源、电源。

4.3.5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检验。

4.3.6原则上气焊(割)作业应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执行。

4.4特殊场所、设备的焊、割作业

4.4.1需在(对)可燃气体、容器、管道、易燃产品库房、储油罐及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的均属于特殊场所作业。

4.4.2凡需在(对)上述场所、设备进行焊、割作业,必须按一级动火审批制度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和动火后“一清”。

4.4.2.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车间、库房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4.2.2动火中“四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2)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4.2.3动火后“一清”: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彻底清理好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三级审批程序

5.1一级动火作业审批范围及程序

5.1.1一级动火的范围

禁火区域内:油箱、油罐、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船舱内、室内、容器内、管沟等场所。

5.1.2一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5.1.2.1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5.1.2.2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措施,报公司董事长室审查,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动火。

5.2二级动火作业审批范围及程序

5.2.1二级动火的范围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明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5.2.2二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5.2.2.1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5.2.2.2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部审批,经科长批准后方可动火。

5.3三级动火作业审批范围及程序

5.3.1三级动火的范围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

5.3.2三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5.3.2.1申请应在二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5.3.2.2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安全环保部消防主管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5.4节假日动火作业必须升级申报。

6本规定要求涉及的表格

《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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