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港口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安全事故。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4工作程序
4.1事故、事件分级:
4.1.1本公司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未遂事件、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标准见表格4.4。
4.1.2未遂事件: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4.2事故种类和定义
4.2.1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员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伤亡;
4.2.2货运质量事故,指由于人为责任所造成的货物落江、破损、变形、湿损、跑、冒、滴、漏、混质、挑残不清、货物数字差错、错装、错卸、漏装、单证处理错误等;
4.2.3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4.2.4机械设备(设施)事故,指非正常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和基础设施(包括堆场、道路和仓库等建筑设施)损坏的事故;
4.2.5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损、人体损伤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港区内的道路(包括码头、引桥等)。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2事故快报: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安全环保部需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逐级上报:
(1)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2小时内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若发生较大事故或一般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3.3事故季报:安全环保部负责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集团公司。
4.3.4统计期内未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以“无事故确认函”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4.3.5事故快报表及事故统计表均应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上报日期,并加盖公章。
4.3.6如发现错报、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安全环保部应在48小时之内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4.3.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事故调查与处理
4.4.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2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本公司应积极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董事长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本公司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本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5公司规定的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4.4.6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7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有关证据材料作为事故调查报告附件。
4.4.8发生事故后,安全环保部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4.4.9本公司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事故处理。
4.4.10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4.4.11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好《“四不放过”登记表》。
4.4.12承包商、分包商在公司内发生的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本规定涉及的表格
《“四不放过”登记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公司事故分级标准》
“四不放过”登记表
事故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事故地点 | ||||||
事故等级 | 处理部门 | |||||||
调查组组长: 成员: | ||||||||
事故概况 | ||||||||
事故原因分析 | ||||||||
事故教训分析 | ||||||||
责任倒查 | 当事人 | |||||||
聘用 | 岗位职责:□明确□不明确 责任书:□签订□未签订 | |||||||
培训 | 岗前培训:□进行□未进行□内容齐全□内容不齐全 持证上岗:□无需持证□持证□未持证 年度再教育:□进行□未进行□培训学时不够 | |||||||
上岗 | 明确岗位:□明确□不明确 定人定岗:□确定□未确定 | |||||||
考评 | 工作绩效考评:□好□较好□一般□需改进 责任制考评:□通过□不通过 安全目标考评:□完成□未完成 | |||||||
安全管理 |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无□内容不完善 劳动防护□配备□未配备□佩戴□未佩戴 安全检查□进行□未进行 隐患整改□按时整改□未按时整改□未整改 | |||||||
其他 | ||||||||
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 教育情况 | |||||||
责任追究考核 | ||||||||
防范措施 | 项目 | 完成日期 | 责任人 | |||||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号:交安监统港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02号
填报单位:
事故基本情况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事故发生地 | ||||
事故单位名称 |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
死亡人员数量 | 人 | 重伤人员数量 | 人 | |||
事故简要经过 | ||||||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 ||||||
抢险救援情况 | ||||||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
法定责任人 | 员工总数 | |||||
注册经营业务 | ||||||
事故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报表接收单位 |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司 | 电话:01065292125 | 传真:01065292132 |
(一)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表号:交水运92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指标 | 序号 | 港口 员工 总数 (人) | 总起 数 (起) | 伤亡 总数 (人)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其中:死亡事故 | |||||||||||
一次死亡1-2人 | 一次死亡3-9人 | 一次死亡10人以上 | |||||||||||||||||
起数 (起)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起数 (起)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起数 (起)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合计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 |
(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
表号:交水运95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
指标 | 序号 | 总起数(起) | 死亡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合计 | 1 | |||||||||||||||||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 2 |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3 | |||||||||||||||||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 4 | |||||||||||||||||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 5 | |||||||||||||||||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 6 | |||||||||||||||||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 7 | |||||||||||||||||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 8 | |||||||||||||||||
劳动组织不合理 | 9 | |||||||||||||||||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 10 | |||||||||||||||||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 11 | |||||||||||||||||
其他 | 12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 |
(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分)
表号:交水运94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指标 | 序号 | 总起数(起) | 死亡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合计 | 1 | ||||||||||||||||||||
物体打击 | 2 | ||||||||||||||||||||
车辆伤害 | 3 | ||||||||||||||||||||
机械伤害 | 4 | ||||||||||||||||||||
起重伤害 | 5 | ||||||||||||||||||||
触电 | 6 | ||||||||||||||||||||
淹溺 | 7 | ||||||||||||||||||||
灼烫 | 8 | ||||||||||||||||||||
火灾 | 9 | ||||||||||||||||||||
高处坠落 | 10 | ||||||||||||||||||||
坍塌 | 11 | ||||||||||||||||||||
爆炸 | 12 | ||||||||||||||||||||
中毒 | 13 | ||||||||||||||||||||
窒息 | 14 | ||||||||||||||||||||
其他伤害 | 15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
附件:事故处理标准
1.1轻微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十进行考核。
1.2一般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一人轻伤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进行考核。其中:次责考核百分之十,同责考核百分之十二,主责考核百分之十五,全责考核百分之二十。对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按事故性质酌情处理。
1.3重大事故:发生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或2人轻伤或1人重伤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至二十进行考核。其中:次责考核百分之八,同责考核百分之十,主责考核百分之十五,全责考核百分之二十,最多考核金额单人单次不超过一万元。对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公司通报批评。
1.4特大事故:发生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二十进行考核。其中:次责考核百分之八,同责考核百分之十,主责考核百分之十五,全责考核百分之二十,最多考核金额单人单次不超过二万元。并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的纪律处分直至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处理),对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理。
1.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虚报、谎报事故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1.6兼职安全员在本部门或班组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含一般事故)者,取消当月安全员津贴,如对事故负有相关责任,则按事故处理规定另行处理。
2.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场内机动事故、设备机损事故,其处罚标准参照事故处理标准执行。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事故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4.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2018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港口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安全事故。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4工作程序
4.1事故、事件分级:
4.1.1本公司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未遂事件、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标准见表格4.4。
4.1.2未遂事件: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4.2事故种类和定义
4.2.1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员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伤亡;
4.2.2货运质量事故,指由于人为责任所造成的货物落江、破损、变形、湿损、跑、冒、滴、漏、混质、挑残不清、货物数字差错、错装、错卸、漏装、单证处理错误等;
4.2.3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4.2.4机械设备(设施)事故,指非正常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和基础设施(包括堆场、道路和仓库等建筑设施)损坏的事故;
4.2.5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损、人体损伤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港区内的道路(包括码头、引桥等)。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2事故快报: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安全环保部需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逐级上报:
(1)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2小时内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若发生较大事故或一般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3.3事故季报:安全环保部负责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集团公司。
4.3.4统计期内未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以“无事故确认函”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4.3.5事故快报表及事故统计表均应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上报日期,并加盖公章。
4.3.6如发现错报、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安全环保部应在48小时之内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4.3.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事故调查与处理
4.4.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2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本公司应积极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董事长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本公司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本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5公司规定的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4.4.6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7事故调查组成员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有关证据材料作为事故调查报告附件。
4.4.8发生事故后,安全环保部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4.4.9本公司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事故处理。
4.4.10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4.4.11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好《“四不放过”登记表》。
4.4.12承包商、分包商在公司内发生的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本规定涉及的表格
《“四不放过”登记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公司事故分级标准》
“四不放过”登记表
事故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事故地点 | ||||||
事故等级 | 处理部门 | |||||||
调查组组长: 成员: | ||||||||
事故概况 | ||||||||
事故原因分析 | ||||||||
事故教训分析 | ||||||||
责任倒查 | 当事人 | |||||||
聘用 | 岗位职责:□明确□不明确 责任书:□签订□未签订 | |||||||
培训 | 岗前培训:□进行□未进行□内容齐全□内容不齐全 持证上岗:□无需持证□持证□未持证 年度再教育:□进行□未进行□培训学时不够 | |||||||
上岗 | 明确岗位:□明确□不明确 定人定岗:□确定□未确定 | |||||||
考评 | 工作绩效考评:□好□较好□一般□需改进 责任制考评:□通过□不通过 安全目标考评:□完成□未完成 | |||||||
安全管理 |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无□内容不完善 劳动防护□配备□未配备□佩戴□未佩戴 安全检查□进行□未进行 隐患整改□按时整改□未按时整改□未整改 | |||||||
其他 | ||||||||
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 教育情况 | |||||||
责任追究考核 | ||||||||
防范措施 | 项目 | 完成日期 | 责任人 | |||||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号:交安监统港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02号
填报单位:
事故基本情况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事故发生地 | ||||
事故单位名称 |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
死亡人员数量 | 人 | 重伤人员数量 | 人 | |||
事故简要经过 | ||||||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 ||||||
抢险救援情况 | ||||||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
法定责任人 | 员工总数 | |||||
注册经营业务 | ||||||
事故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报表接收单位 |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司 | 电话:01065292125 | 传真:01065292132 |
(一)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表号:交水运92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指标 | 序号 | 港口 员工 总数 (人) | 总起 数 (起) | 伤亡 总数 (人)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其中:死亡事故 | |||||||||||
一次死亡1-2人 | 一次死亡3-9人 | 一次死亡10人以上 | |||||||||||||||||
起数 (起)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起数 (起)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起数 (起) | 死亡(人) | 重伤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合计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 |
(二)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
表号:交水运95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
指标 | 序号 | 总起数(起) | 死亡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合计 | 1 | |||||||||||||||||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 2 |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3 | |||||||||||||||||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 4 | |||||||||||||||||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 5 | |||||||||||||||||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 6 | |||||||||||||||||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 7 | |||||||||||||||||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 8 | |||||||||||||||||
劳动组织不合理 | 9 | |||||||||||||||||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 10 | |||||||||||||||||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 11 | |||||||||||||||||
其他 | 12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 |
(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分)
表号:交水运94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指标 | 序号 | 总起数(起) | 死亡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起数(起)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合计 | 1 | ||||||||||||||||||||
物体打击 | 2 | ||||||||||||||||||||
车辆伤害 | 3 | ||||||||||||||||||||
机械伤害 | 4 | ||||||||||||||||||||
起重伤害 | 5 | ||||||||||||||||||||
触电 | 6 | ||||||||||||||||||||
淹溺 | 7 | ||||||||||||||||||||
灼烫 | 8 | ||||||||||||||||||||
火灾 | 9 | ||||||||||||||||||||
高处坠落 | 10 | ||||||||||||||||||||
坍塌 | 11 | ||||||||||||||||||||
爆炸 | 12 | ||||||||||||||||||||
中毒 | 13 | ||||||||||||||||||||
窒息 | 14 | ||||||||||||||||||||
其他伤害 | 15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
附件:事故处理标准
1.1轻微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十进行考核。
1.2一般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一人轻伤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进行考核。其中:次责考核百分之十,同责考核百分之十二,主责考核百分之十五,全责考核百分之二十。对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按事故性质酌情处理。
1.3重大事故:发生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或2人轻伤或1人重伤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至二十进行考核。其中:次责考核百分之八,同责考核百分之十,主责考核百分之十五,全责考核百分之二十,最多考核金额单人单次不超过一万元。对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公司通报批评。
1.4特大事故:发生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同时按事故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二十进行考核。其中:次责考核百分之八,同责考核百分之十,主责考核百分之十五,全责考核百分之二十,最多考核金额单人单次不超过二万元。并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的纪律处分直至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处理),对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理。
1.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虚报、谎报事故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1.6兼职安全员在本部门或班组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含一般事故)者,取消当月安全员津贴,如对事故负有相关责任,则按事故处理规定另行处理。
2.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场内机动事故、设备机损事故,其处罚标准参照事故处理标准执行。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事故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4.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201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