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运行状况及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运行状况及质量与水平。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搞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一个全新和充满挑战的工作。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必须具备众多的条件,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必须理顺,因此,我们要积极争取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通过修改《安全生产法》或出台有关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相关内容加以明确,较为清楚地划定综合监管的职责范围;同时,呼吁国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及力量配置等等,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体制性障碍。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的立法及监管体制、机制的理顺并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且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及格局并没有完全稳定成型,今后还将继续进行改革、调整与完善,体制、机制的调整也未必就能达到理论上的最优和最理想的状态,体制、机制性问题将长期伴随并影响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开展,我们不可能等到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后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再者,即使这些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可能出现。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应做、能做的是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条件下,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准确定位、理清思路、全力抓好自身应该抓、可以抓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真正有所作为、有所建树。
具体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站位,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及工作角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德学副局长认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就是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政府履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概括地说,综合监管就是‘较宏观的、高层次的、全局性的、全面性的、全方位的监管,其功能和内涵应当是,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立规执法、组织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宣传培训、统计分析、通达反馈、调度综合’”(《中国安全生产报》2004年7月13日第七版《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这是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这一范畴所做的级别最高,权威性最强,概括和表述最为完整、全面、准确的定义。而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为重要的是要明确自己的站位,站位包括自己的角色定位及工作的切入与把握角度两个方面。从“角色”定位看,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者的角色应在以下九个方面加以具体化: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为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可依赖的智囊与参谋者,以确保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举措的正确、科学、及时。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谋划者,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总体方向、方针、目标、政策的落实。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与推动者,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者、执行者及监督者,以确保安全生产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运行制度及机制的设计者与规则者,以确保安全生产权责的对称到位,工作运行规范有序。⑥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是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召集者与协调者,以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有效改善。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分析者与发布者,以确保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状况及重特大事故情况有所了解。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者与检查者,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到实处。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者,以确保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到位。根据这一“角色”要求,其工作切入与把握角度应做到五个方面:①“高”,即要站在政府层面的高度,承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各项具体工作。②“全”,即从全局、全面、全方位的角度来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推进与整体成效。③“早”,即对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形势进行分析、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与苗头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及早提出应对措施与办法。④“超”,即综合监管工作不能依附于专项监管部门,不是有求于专项监管部门,而是要摒弃部门的利益,处于超脱、中立、公正的地位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⑤“后”,即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不是平行处于同一层面上的监管,也不是简单地抓那些专项监管部门不愿意抓的工作,不是与专项监管部门抢做那些该由专项监管部门做的工作,更不是成为各专监管部门的“补充”力量,而是要靠“后”站,对各级政府和各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评价。
2、认真研究,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及《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对当时劳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能的有关内容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尽管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与原来相比发生较大的变化,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职能运行有其特定及内在的连续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与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在许多方面有相通、相同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借鉴原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劳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容、程序、手段和方法,并结合现有的实际,合理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重点内容与基本范围。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所从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是履行“裁判员”职责,即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协调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其大致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并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是认真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同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进行重大决策、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提供参考依据;四是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并监督贯彻落实情况;五是拟定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各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或督查活动,并向政府报告情况,同时督促有关政府、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与隐患的整改;八是牵头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进行跟踪与监督检查;九是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十是统筹考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的培育建设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是研究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有关工作等;十二是牵头组织对生产安全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
3、面对现实,充分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种职权和工作手段。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不可能像有些部门那样,利用手中掌握的管人、财、物等手段加以推动,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身并不是一点手段和职权都没有,关键是要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把目前拥有的工作手段用好用足。这些职权和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作为代表政府承担安全生产具体领导工作的机构所拥有的职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同级政府行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的具体职能,在涉及一些复杂性的、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时,可以以政府安委会或政府安办名义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的制定及检查与考评权,即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可行的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效地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安全生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权。即通过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点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必要时向全社会公布,以促使他们重视抓好各顶工作的落实。四是安全生产的表彰与奖励制度。即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对工作扎实、基础较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逐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荣誉制度等,引导、激励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安全生产的法定监督检查权,即利用《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检查权与处罚决定权,有效地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六是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及问责权,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履职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明确启动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的范围、对象、程序,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七是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牵头调查权,即对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意见。
4、确立主体,充分发挥好各级政府、专项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的作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不同层次和多方面的主体,只有各种主体都行动起来,都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才不至于落空,才能避免和消除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问题。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上,最特别发挥好以下四个层次主体的作用:一是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体,综合监管就包括着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较为明确的职责,督促下一级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格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一级比一级具体,一级比一级负责,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下去。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项监管部门。公安、交通、海事、铁路、建设、消防、渔业、电力、质监、旅游等各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各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一定不要与各专项监管部门“争权夺利”,不要去抢专项监管部门该做的工作,不要去代替专项监管部门抓工作,而是要相信、依靠专项监管部门,凡属于专项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定要由他们承担,自己则集中精力当好“裁判员”。三是企业。企业是众多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目前大部分企业已是无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应切实加大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责任,促使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引导企业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谋划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受益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则侧重于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情况的监督与监察,督促、引导企业而不是代替企业去抓企业自身应抓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四是社会力量。即通过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曝光制度等,发挥好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媒体及广大公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5、培育中介,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广义上说,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及中介服务体系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安监局提出的建立“六个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虽然侧重于“行为监察”,但也会涉及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处理这些问题工作量大、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仅靠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数量上、结构上是不可能满足需要的,在实践上显然也是行不通的,现实的选择是,建立健全并管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具体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适当增加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根据法律法规定的条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需要,打破地域、部门垄断,加快认定一批门类齐全、条件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分布合理的技术评价、培训教育、检验检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主要从两条线推进,一线是从现有省级专业性的科研院所或大中专院校中,选择一批单位加以认可,赋予相应的资质;另一线是设区市一级也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专业性或综合性中介机构,在一些经济发达、总量较大的县(市、区)也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二是从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择一至二家技术力量强、专业门类全、管理基础好、能够代表省级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作为省一级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加强指导、下达任务、委托职能、增加投入等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三是抓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既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综合监管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应通过制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公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黑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违规从业中介机构黑名单及曝光制度等办法,重点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无资质承揽业务,利用自己的资质承揽业务后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开展业务,出具不实、不公正或虚假的评价、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6、提高素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既是搞好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安监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针对安监队伍的现状,必须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抓好安监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要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要求,强化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不能从综合监管工作中牟取个人的私利,而要处于公正、超脱、中立的立场,处于公心来开展与推进工作,淡化权力观念,淡化利益观念,强化责任观念,强化服务观念。二是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范围及程序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要因自己部门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喜恶、个人的感情乱干预、乱插手属于地方政府、专项监管部门及企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加强安监队伍的业务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及专项研修班等方式,抓好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如可以根据专项业务监管需要,多举办实践性较强的专项培训及研讨班,先进行理论的学习,在理论考试的基础上,将参加学习的人员集中到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运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业务知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能力进行考核,切实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政策、法律、业务及技术水平。四是注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艺术与方法,提高日常工作的协调性、整体性,提高综合协调的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指导、引导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五是强化安监系统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整个系统的行政效能及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