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出处理意见应注意事项
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时,遇有下列情况,可考虑从轻或加重处分:
(1)事故责任者对抢险救护或防止事故扩大有贡献者,应考虑免除处分或从轻处分;
(2)事故责任者主动认识错误并有立功表现者,应考虑从轻处分;
(3)对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者,应加重处分;
(4)对诬陷他人,企图推卸本人责任者,应加重处分;
(5)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谎报、企图逃避处分者,应加重处分。
(三)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从业人员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多处,其中最重要的是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第90条“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事故责任追究,也在多处做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81条“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20万元罚款。”以及第91条“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5月9日,江泽民主席专门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三条批示:
1.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尤其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部门及企业更要注意安全。
2.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
3.提高政治警惕,严防政治破坏,各级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