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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导则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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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安全生产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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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导则实施指南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前 言 近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导则的通知》(简称“《导则》”),围绕工贸企 业安全生产,制定了相关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服务企业提升 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能力。园区以《导则》为基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 件内容,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工作要求,针对 性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属地监管部门精准 监管,服务全区企业加快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2024 年 7 月 目 录 1.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2. 中频炉使用“七要求” 8 3. 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六应六尽” 11 4. 加强“厂中厂”安全管理 13 5. 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必须” 18 6. 危险化学品使用“六必须” 21 7. 有限空间作业“四到位、七不准” 25 8. 动火作业“五须知” 30 9. 喷涂作业场所“一必须、四不准” 33 10. 高处作业“五必须” 35 11. 复工复产“六个一” 37 12. 工业企业风险报告“五落实” 38 13. 监管执法“五必须” 43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必须” 1. 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八)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九)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十一)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2. 必须坚持依法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 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下且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4. 必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 〔2022〕136 号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 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标准化企业争创一级,树立标杆。 (二)年营收“亿元”以上企业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 (三)其他企业创建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 注: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若不涉及金属熔融、涉爆粉尘、涂装(喷漆)工艺、电镀作业、锂离子电池生产及储存、有限空间作业、印染、纺织等可按园区工业企业小微标准化“瘦身”工作方案执行。 二、企业专兼职安全员“一清二查三到位” 1. “一清”:清楚车间、班组生产作业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督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三)为了确保专兼职安全员能够清晰掌握这些风险,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 组织专业人员对车间和班组的生产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详细地告知安全员; 2) 鼓励安全员经常深入车间和班组,与一线作业人员交流,了解实际操作中的潜在风险;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内部网络平台,及时分享和更新安全风险信息; 4) 只有专兼职安全员对车间、班组生产作业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预防事故的发生。 2. “二查”: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查岗位员工是否有违章违规作业。 (一)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二)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方面: 1) 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检查的重点和标准; 2) 定期对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风险管控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警示标识的张贴等得到切实执行; 3) 查看相关记录和文件,包括设备维护记录、培训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以验证管控措施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五)在检查岗位员工违章违规作业方面: 1) 加强现场巡查,尤其是在作业高峰期和关键环节,观察员工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2) 与员工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操作规程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误解或违规倾向。 3) 对于发现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记录相关情况, 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3. “三到位”:确保“班前会”安全提醒到位,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检查到位,确保应急逃生演练组织开展到位。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向当班作业人员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等。 (二)企业单位落实“班前班后五分钟”安全培训,对重点企业“三类人员” 开展工伤预防培训。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专兼职安全员要实现“三到位”的具体内容: 1)对于“确保‘班前会’安全提醒到位”,安全员需要在每天工作开始前 的班前会上,清晰、准确且全面地向员工传达当天工作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通过生动的案例、明确的指令和互动式的讨论,让员工在工作之初就将安全意识牢记于心。 2) 对于“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检查到位”,要求安全员定期对安全疏散通道进行仔细检查。这包括通道内有无障碍物、照明是否正常、疏散标识是否清晰可见、防火门是否能正常关闭和开启等。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3) 对于“确保应急逃生演练组织开展到位”,则需要安全员制定详细且符合实际的演练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模拟真实的紧急场景,如火灾、地震等,检验和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流程。 三、企业从业人员“四知四会” 1. 知风险,会管控。 (一)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 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二)知风险:意味着企业从业人员需要清楚了解自己工作岗位及周边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风险、操作失误风险、环境危险因素(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气体等)、电气风险以及人为疏忽导致的风险等。通过接受培训、学习和日常经验积累,员工能够对潜在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三)会管控:则要求从业人员在知晓风险的基础上,掌握有效的风险管控方法和措施。 2. 知隐患,会消除。 (一)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知隐患”要求从业人员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清晰的认知。这需要通过系统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各类隐患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例如,电气设备老化可能导致漏电隐患,消防通道堵塞可能影响紧急疏散等。同时,员工还需熟悉所在岗位的工艺流程和设备运行原理,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哪些情况属于异常和潜在隐患。 (三)“会消除”则意味着从业人员不仅要能够发现隐患,还要具备消除隐患的实际能力。这包括掌握正确的隐患处理方法和工具的使用。对于一般隐患, 如物品摆放不规范、电线插头松动等,员工能够当场进行整改。对于重大的隐患, 员工要知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参与整改工作。 3. 知防护,会使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知防护”意味着企业从业人员要充分了解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危险和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设备。例如,员工需要知道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害,以及需要佩戴防护面具、手套等防护用品。 (四)“会使用”则要求从业人员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防护设施。这包括熟悉防护设施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防护设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 员工还需要知道如何对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防护用品。 4. 知通道,会逃生。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二)“知通道”指的是企业从业人员要清楚了解工作场所内的各类安全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布局。这包括主通道、次通道、楼梯、紧急出口等。需要熟悉从自己工作岗位到达各个通道的最佳路线,以及通道附近的标识和指示牌。 (三)“会逃生”则要求从业人员在面临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利用已知的通道进行安全疏散。 中频炉使用“七要求” 1. 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 (一)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这一规定是 出于以下重要的安全考虑: 1) 在熔炼过程中,熔炉内的金属处于高温熔融状态,可能会发生喷溅、爆炸等危险情况。浇铸时,高温金属液的流动也存在不确定性,一旦泄漏或溅出, 会对周围人员造成严重的烫伤甚至危及生命。 2) 行车吊运过程中,吊运的重物可能会出现脱落、晃动等意外,如果下方有人员聚集,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2. 感应线圈进水管要实现快速切断,冷却水要设置压力、流量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一)中频炉感应线圈冷却水应设置进水压力、进出水流量差、每个回路出水温度等检测报警装置,进水压力和每个回路出水温度检测报警信号应独立连锁切断中频电源。检测历史数据应可查看,报警信号应安装到炉台上作业人员易于观察处置的位置,检测报警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感应线圈进水管快速切断装置以及冷却水压力、流量差、温度监 测报警装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中频炉使用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冷却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因冷却不足导致设备故障、火灾甚至爆炸等危险情况。 3. 电源装置与炉体要设置隔墙,穿墙、穿层孔洞必须完全封堵。 (一)中频炉电容器柜、电源装置与炉体在同一层布置时,之间应设隔墙, 动力管线穿墙、穿层孔洞应封堵(一体式炉座或开放式设置炉体、电容、控制柜的炉座除外)。 (二)完全封堵穿墙、穿层孔洞能够有效地防止灰尘、杂物、火焰、高温气体等在不同区域之间传递,保障电源装置的正常运行,降低火灾、短路等安全事 故的发生概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持炉体内部的温度、压力等工作条件的稳定。 4. 炉台必须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 (一)炉台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是极其重要的安全措施。这样的设置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更多的疏散选择。若一处逃生路线因火灾、烟雾、障碍物等原因受阻,人员可以迅速转向其他逃生路线,增加了成功逃生的可能性。 5. 必须设置应急水源、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设施。 (一)企业应设有炉体冷却应急备用水源,当正常冷却水供应中断时,应能自动转换。 (二)工作场所照明(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灯等)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应遵守 GB50034 的规定 (三)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应设置应急水源的。 (四)应急电源可以在电中断的情况下,确保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持续运行, 如紧急通信设备、消防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以维持正常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五)应急照明则在电力中断或光线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的疏散和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明,帮助人们快速找到安全出口,避免恐慌和混乱。 6. 炉下、炉前、浇铸区域要设置应急储存设施,不得有积水。 (一)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二)设置应急储存设施是为了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收集和储存可能泄漏的熔融金属、炉渣或其他有害物质,以防止其进一步扩散造成更大的危害。这些应急储存设施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强度,能够承受高温和可能的冲击。 (三)不得有积水是因为积水在遇到高温熔融金属时会迅速汽化,产生爆炸, 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此外,积水还可能影响操作人员的行动,增加滑倒和摔倒的风险。 7. 不得使用公称容量 0.25 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炉。 (一)无磁轭(≥0.25 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 (二)《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 0310021—2019)七章中铸造行业的生产设备,其中明确要求企业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如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 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等。 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六应六尽” 1. 除尘工艺“应湿尽湿”。 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中打磨抛光工序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应采用湿式除尘。 采用湿式除尘方式收集的,循环用水的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保持良好通风。水量、水质应满足《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适时检查水位、监测水质和更换除尘用水,过滤池(箱)中的泥浆应及时进行清理。采用单机湿式除尘装置的,每班要对装置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出的粉尘要及时运离。 严禁湿式打磨、湿式除尘干式或缺水运行,供水系统必须安装水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与主体设备连锁,确保缺水停机。 2. 互联互通管道“应拆尽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打磨抛光工位原则上不得通过收集管道相互连通;使用单机除尘和设备本体除尘的,不得再通过管道连通。 3. 危险场所和设备“应清尽清”。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集中除尘器应布置在厂房外部,与厂房之间采用实体墙进行隔离。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区域应与其它加工方式的车间或作业区隔离设置。若与其它加工方式的车间或作业区同处在厂房建筑内,则应设立非燃烧体的实体结构隔离墙,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区域与其它加工方式的车间或作业区完全隔离。 4. 涉粉作业人员“应减尽减”。 合理规划生产工艺布局,减少单班作业涉粉人数,通过砌设防火隔墙等措施进行区域隔离,原则上粉尘爆炸危险区域不超过 9 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 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 GB 50016 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5. 粉尘“应扫尽扫”。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扫制度。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及设备设施(作业现场、设备内部、除尘管道除尘器)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清理粉尘泥浆。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6. 监测预警系统“应接尽接”。 单班涉粉作业 10 人以上的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应接入粉尘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粉尘涉爆领域风险隐患的感知、处置和防范能力。 企业应定期清理作业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并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打卡记录。 加强“厂中厂”安全管理 一、出租方“五个一” 1. 一份安全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 一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 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鼓励出租方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日常安全管理。 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 一张风险管控责任清单。 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出租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生产经营场所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承租方应当负责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并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向出租单位书面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整体出租给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4. 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 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5. 每半年至少一次全员逃生演练。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 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二、承租方“五不得” 1. 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2. 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 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承租企业不得违规分租转租。 3. 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 不得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按 GB 15603 的规定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 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作业现场电源线路不得私拉乱接。 5. 不得违规动火、无证动火。 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 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风险管控“五严禁” 1. 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和受高温熔融金属、熔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对结构进行安全检查评估,以确保安全。 2.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 3. 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4. 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宿舍、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不得存在“三合一”情形。 6.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个人电动自行车严禁在生产车间、仓库内部违规停放、充电;严禁电驱动车辆在厂房、仓库内充电。 四、应急逃生“五必会” 1. 会使用“一键响铃”。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 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承租企业均安装“一键警报”装置,并经常性查检,确保一处报警、整栋响应。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2. 会穿戴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3. 会使用消防器材。 按照火灾特性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消防器材使用训练与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真正达到会使用消防器材, 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处置,提升企业自防自救。 4. 会扑救初期火灾。 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的员工、保安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5. 会寻找逃生路线。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必须” 1. 必须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烟感报警装置。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等应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烟感报警装置。 (二)应当定期组织对自动灭火系统或烟感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动火作业审批单上注明特种作业证号和姓名等相关信息。 3.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对动火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一)劳动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二)劳动密集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审批流程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三)涉及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应由本企业相关部门申请并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四)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六)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二)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三)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五)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八)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九)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5. 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一)劳动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二)消防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三)应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使员工能够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所在位置。 (四)应该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危险化学品使用“六必须” 1. 必须向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一)必须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二)必须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2. 必须取得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一)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按法规要求,应由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和其他信息等 16 部分内容。 3. 必须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企业应编制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储存、厂内运输和装卸、销毁登记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四)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五)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动火、进 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吊装、动土、断路、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明确工作程序和控制准则,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4. 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CB2894.AQ3047 的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安全警示标志应按要求设置,并加强日常的检查及维护保养,发现脱落、损坏、褪色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及时进行更换安装。 5. 必须规范存放危险化学品,禁止超量、超范围、混存混放。 (一)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三)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 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四)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五)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 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七)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有防 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八)桶装、瓶装甲、乙类液体和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气体钢瓶不应露天存放。遇湿会发生化学反应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半露天存放。 (九)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相关危险特性,设置防腐、防泄漏、通风设施、消防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等设施。 (十)储存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堆场)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存遇湿易燃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的门、窗、通风孔等应采取遮光措施。 (十一)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 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十二)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 XF1131 的规定。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十三)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制度;储存地点、储存数量、流向动态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应报相关部门备案。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也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十四)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实行分库、分区、分类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应同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禁忌物存放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附录 A《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表》的要求。 (十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按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设置防爆电气设施。 (十六)企业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禁配物、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十七)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 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 6. 必须将当天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存放在专用仓库。 (一)必须将当天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存放在专用仓库,严禁在生产现场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领用,由专人管理、登记。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使用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 有限空间作业“四到位、七不准” 一、四到位 1. 审批监护到位。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 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 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再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也称有限空间作业证),作业中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时应按照其他特殊作业要求办理相关作业审批。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一式三联,并编号,不得涂改,第一、二联分别由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至少 1 年。审批表可参照附录 A,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审批表编号; b) 申请单位、作业单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有限空间名称; c) 申请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d) 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其特殊作业证编号; e) 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分析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f) 申请单位意见、审批单位意见、作业单位(含第三方施工单位)意见、完工验证。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经单位审批责任人签字确认。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审批表,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 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审批表。 2. 挂牌上锁到位。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3. 个体防护到位。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作业单位应配置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发现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 必要时应拴带安全绳,并可靠地固定在有限空间外,便于与监护人员的沟通及救援。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面具。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测、检验并满足 GB/T 16556 和 GB 6220 的要求。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存在噪声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存在粉尘的有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存在低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等措施。 4. 统一管理到位。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的,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即应满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所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人员资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发包单位对发包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方案和实施的作业进行审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七不准 1. 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企业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对作业方案、人员、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2. 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提出清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并将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经风险辨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3.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可采取如下措施: a) 应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通风后仍不达标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b) 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在作业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所在作业区 域的机械通风全程运行。 c) 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d) 不得使用氧含量高于 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应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应配备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并满足 GB12358 的要求,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min。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 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 必要时应拴带安全绳,并可靠地固定在有限空间外,便于与监护人员的沟通及救援。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面具。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测、检验并满足 GB/T 16556 和 GB 6220 的要求。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存在噪声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存在粉尘的有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存在低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等措施。 5. 未落实监护制度不准作业。 作业过程中,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员应与其一起对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逐一检查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统一联络信号。 作业期间,监护人员应随时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岗,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并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 器具进行清点。 监护人员应装备可靠的气体检测仪、通讯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等,并且定期标定、维护。 6.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 存在可燃气体、粉尘的有限空间,不应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灯具的安全应符合 GB 3836.1 中的有关规定,并达到整体电气防爆。应做好防静电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 GB/T 3805 的规定。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不高于 2.4m 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 GB/T 3805 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高度距地面不高于 2.4m 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12V。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高于 12V。 手持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应外露。 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 GB/T 3805 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应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MΩ,并定期检测。 电气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应事先切断电源。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 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 GB/T 3787 中的有关规定。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 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动火作业“五须知” 1. 严审批,要监护。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及管理要求,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审批流程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三)电气焊设备应“加芯赋码”,使用全市电焊管理小程序登记。 (四)涉及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应由本企业相关部门申请并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五)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七)动火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要上岗,必持证。 (一)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动火作业审批单上注明特种作业证号和姓名等相关信息。 3. 灭火器,要配齐。 (一)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设施,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二)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灭火的基础知识。 4. 可燃物,需远离。 (一)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誉井、地沟、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釆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二)对于动火点周围 15m 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 应釆取隔离措施。 (三)不了解动火现场周围情况及动火物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前对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溅的地方,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六)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未释放压力或采取切实可靠安全措施不得动火作业。 (七)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动火作业。 (八)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九)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 (十一)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十二)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十三)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5. 作业后,要清理。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点并撤离作业人员,并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 (二)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三)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四)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作业区域无风险后监火人才能离开现场。 (六)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由动火作业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 喷涂作业场所“一必须、四不准” 1. 必须规范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保持作业期间通风设施有效运行。在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作业场所,要求设置相应的气体检测和 报警装置,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 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 2.0m 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 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0.5m~1.0m。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2m。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25%LEL(爆炸下限)。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50%LEL(爆炸下限)。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100%OEL(职业接触限值),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200%OEL(职业接触限值)。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5%IDLH(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直接致害浓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涂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当通风系统停止运转或失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喷涂设备, 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在通风净化设备和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 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 2. 严禁设置办公和休息区域。 涂装作业场所应与办公、休息区域分开设置,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人员 办公室、休息室。 3. 严禁调漆和油漆(溶剂)分装作业。 喷涂作业场所、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不得进行调漆和油漆(溶剂)分(换)装等作业。 涂料仓库(存放场所)、调漆室、喷漆场所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包括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等。 喷漆车间应设专用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喷漆区域。 4. 严禁使用可产生火源的作业工具。 在喷涂作业中,使用可产生火源的作业工具会增加火灾或爆炸的风险。 在喷漆作业中,严禁使用易产生静电或火花的工具,如锤子、钳子等金属工具,以及不符合防爆标准的设备,以避免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 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规定。在封闭式喷漆室、烘干室、调漆室和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内,应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设施,确保在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中不会发生火花或过热现象。凡是布置在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储存场所等防爆区域内的电 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装置,都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定。这包括封闭喷漆室任何方向的开口处 1 米范围内,以及敞开式喷漆室(台)任何方向上的开口处 3 米范围内的电气接线和设备,都应采用防爆型。 高处作业“五必须” 国家标准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 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 2M 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1. 必须培训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 必须实行作业审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作业前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和扎紧裤管, 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头部防护—安全帽》(GB 2811-2019)的有关规定。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的有关规定。 4. 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安全网、防护栏等) 高处作业应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 (二)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三)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四)梯子无防滑措施或未穿防滑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五)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六)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七)光线不足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八)严禁携带笨重物件进行登高作业; (九)严禁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登高作业。 5. 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复工复产“六个一” 1. 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2. 制定一份复工复产方案 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复工复产计划安排、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内容。 3. 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 安排部署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劳动保护意识、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企业应重点针对节后安全风险隐患、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新员工和转岗、轮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5. 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 企业应根据复工复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危害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完善应急物资准备,加强员工应急救援培训,强化应急救援响应,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6. 开展一次全厂性安全检查 企业应在复工复产前开展全面性安全检查和岗位安全检查,应对人员到岗情况、教育培训情况、作业准备情况以及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各环节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监测报警系统、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整改。 工业企业风险报告“五落实” 1、落实全面辨识。每年至少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 成立组织机构 工贸企业应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领导机构,按工艺或区域成立专业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2) 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计划 (一)资料收集与准备 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前,需要收集以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和规范; --相关设备、设施的法定检测报告; --详细的工艺、装置、设备说明书和工艺流程图; --设备试运行方案、操作运行规程、维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工艺物料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本企业及相关行业事故资料。 (二)确定安全风险辨识内容 工贸企业风险源辨识范围应覆盖企业内所有的区域场所,应组织全员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交通环境、作业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辅材料、作业活动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应充分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害出现的条件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故障模型。 (三)划分安全风险辨识单元 安全风险辨识单元宜划分为场所/区域/设备/设施/部位、作业活动两类: 区域/场所/设备/设施/部位的辨识单元划分应遵循大小适中、范围清晰、功 能独立、便于分类、易于管理的原则,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作业活动的辨识单元划分应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3) 实施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一)工贸企业应依据GB6441 和GB/T13861 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二)区域/场所/设备/设施/部位类单元宜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SCL)等方法辨识其安全风险;作业活动单元宜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辨识其安全风险。 4) 制定安全风险辨识清单 (一)工贸企业应根据《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 版)》和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编制安全风险辨识清单。 (二)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应包括风险源名称、所在位置、所属部门、可能导致后果等内容。 5) 安全风险评估 (一)工贸企业在对安全风险辨识单元和各类风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 应结合自身可接受安全风险实际,制定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频次、风险值的取值标准和评估级别,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工贸企业宜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矩阵分析法(LS);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 --风险程度分析法(MES); --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方法。6.定期更新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每年至少组织并推动一次全面 的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2、落实“应报尽报”。每年一季度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企业在投产前完成首次报告,风险变化及时变更报告。 1) 建立报告制度 (一)工贸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二)企业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本信 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认。 (三)企业有分布在不同地址的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统一登录后分别填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信息;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多个企业名称的,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并按照要求备注其他名称。 2) 安全风险报告时间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 (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原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3) 记录与存档 企业对安全风险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和变更内容,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情况存入档案。 3、落实分级管控。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管控措施。 1) 制定管控措施 (一)工贸企业应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基础上,从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不同级别的安全风险应采取一种或多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控制, 措施的选择应考虑可行性、安全可靠性、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经营运行情况。 2) 建立管控清单 (一)工贸企业应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制定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风险单元、风险位置、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主体等,并及时更新。 (二)工贸企业应将重大风险单独汇总,登记造册,并对重大风险存在的作业场所或作业活动、工艺技术条件、技术保障措施、管理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责任部门及工作职责等进行详细说明。 3) 分类分级管控 (一)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应遵循“分类、分级、分层、分专业” 的方法,按照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基本原则开展。重大风险工艺、环节、设备设施要实施重点管理。 (二)工贸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责任主体,分别落实领导层、管理层、员工层的安全风险管控职责和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类别、分专业制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应急等管控措施。 4、落实责任公示。制作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责任清单,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 (一)工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一般实行公司(厂)、车间(部室)、班组(岗位)三级公告,公告内容应及时更新和建档。 (二)工贸企业应集中对重大风险实施公示,在醒目位置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公告内容包括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型、后果、影响范围、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方式、措施落实责任人、有效期、报告电话等。 (三)车间(部室)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 (四)班组(岗位)应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岗位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五)工贸企业应制作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将生产设施、作业场所等区域存在的不同等级风险,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在总平面布置图或地理坐标图中。工贸企业应对存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中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重点区域或设备设施应增设公告牌。 (六)工贸企业应适时对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牌、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及其他安全风险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5、落实巡查检查。按照全员安全责任制分工,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巡 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1)明确巡查检查职责 (一)细化责任分工:根据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专员及一线员工的巡查检查职责,确保每个区域、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二)制定检查计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查检查计划,覆盖所有关键区域和环节。 2) 确定巡查检查内容 (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已识别的风险点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管控措施,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安全标识是否清晰、防护设备是否完好、操作规程是否遵守等。 (二)隐患排查:通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违规操作、安全设施缺失等。 (三)记录与反馈: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发现时间、责任人、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馈。 3) 建立问题报告与处理机制 (一)即时报告:发现问题后,巡查人员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关注和处理。 (二)分类处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制定处理措施。对于紧急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于一般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落实。 (三)闭环管理:确保所有问题都得到妥善处理和验证,形成问题发现、报告、处理、验证的闭环管理机制。 监管执法“五必须” 1、执法检查“必考”。对企业负责人实行“逢查必考”,将主要负责人职责、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较大以上风险辨识管控等内容纳入考试范围。 (一)考试制度建立:制定详细的考试标准和题库,涵盖主要负责人职责、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较大以上风险辨识管控等内容。 (二)考试执行:每次执法检查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逢查必考”。考试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口试或现场问答,确保全面覆盖考试内容。 (三)结果反馈:考试结束后,立即向企业反馈考试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后续跟踪:对考试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直至合格为止。 2、监管重点“必问”。现场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一)问题清单制定:根据企业类型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管重点问题清单,涵盖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 (二)现场询问: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核实。 (三)记录与反馈:详细记录询问过程和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或制定整改计划。 (四)跟踪验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岗位风险“必知”。抽查从业人员对自身岗位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的掌握情况。 (一)风险教育: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清楚了解自身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抽查考核:随机抽查从业人员对岗位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的掌握情况, 通过提问或现场演示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结果应用: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直到其掌握相关知识为止。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4、应急预案“必练”。检查企业应急演练情况。 (一)预案制定与评审: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专家评审和备案。 (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企业进行应急演练,包括火灾、泄漏、中毒等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演练过程中要模拟真实场景,确保全员参与。 (三)评估与改进:演练结束后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落实。 (四)培训与教育:通过演练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5、重大隐患“必除”。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明确隐患排查任务 (一)企业应将所有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纳入隐患排查任务,可与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工作、管理体系的合规性评价和内审工作相结合,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排查内容、类型、方法、时间、计划和记录。 (二)企业应依据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安全风险及管控水平,编制隐患排査表,开展隐患排査工作。隐患排查表应至少包括:排查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和隐患等级。明确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采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等方式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隐患排査类型可分为日常排査、综合性排査、专业性排査、季节性排査、专家诊断性排査、事故类比和其他类型排查等。 (四)企业应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类型隐患排查的频次。 (五)隐患排査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2)隐患分级 企业应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及其整改难度,将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文件规定; --GB35181 判定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 --企业(厂)级隐患中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 理方能排除的; --企业(厂)级隐患中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3)隐患排查 (一)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排査方式、方法和范围实施现场排査。 (二)排查人员应对排查范围内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对现场的环境、设施、工艺、指标、显示、标识、作业等进行观察、测量和记录。 (三)排查人员应依据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找出人员、设备、物料、方法和环境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和主要问题。 (四)企业对排査出的隐患要依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査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归类并上报。 4) 整改落实 (一)经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编制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5) 复查验收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企业应形成隐患排査治理台帐,实现隐患排査、登记、治理、评估和 验收的闭环管理。 (三)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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