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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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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安全技术 河南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张振菊 爆破安全 爆破工程安全 对爆破本身危害影响的控制和防护 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和保管;各种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安全。 爆破对围岩的破坏、爆破空气冲击波、地震波、飞石;有毒气体等的控制方法和有效防护措施;井下爆破时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防治措施;爆破诱发的水、火、顶板、突出等事故的防治。 1. 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爆炸是物质系统一种极迅速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在变化过程中,瞬间放出其内含有能量,并借助系统内原有气体或爆炸生成气体的膨胀,对系统周围介质作功,使之发生巨大的破坏效应,并伴随有强烈的发光和声响。 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核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类. 炸药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放出能量,生成气体产物,并显示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播放 1.1炸药爆炸的基本特征 反应的放热性 生成气体产物 反应的快速性 炸药爆炸就是将蕴藏的大量化学能(潜能)以热能形式迅速释放出来的过程 炸药爆炸放出的能量必须借助气体介质才能转化为机械功:放出的热能先转化为气体的压缩能,后者在气体膨胀过程中转化为机械功 炸药爆炸反应是由冲击波所激起的,因此其反应速度和爆炸速度都很高 1.2 炸药化学变化的形式 缓慢分解 燃烧 爆轰 特点是:炸药内各点温度相同;在全部炸药内反应同时进行,没有集中的反应区;既可以吸热,也可以放热,决定于炸药类型和环境温度。 炸药燃烧时不需要外界供氧;只在局部区域内进行并在物质内传播,靠热传导传递能量;燃烧产物的运动方向与反应区传播方向相反;燃烧速度一般为每秒几毫米至每秒几米,最高只能达每秒几百米 炸药化学变化的最高形式,爆轰速度可达2000~9000m/s,产生压力可达数千至数万兆帕。靠冲击波的作用来传递能量和激起化学反应基本上不受环境影响;爆炸产物的运动方向则与反应区传播方向相同, 1.3 影响爆轰稳定性的因素 起爆能大小 装药密度 最佳密度 装药直径 临界直径、极限直径 外壳强度 炸药粒度 填塞质量 热感度 机械感度冲击、摩擦、挤压、针刺 起爆冲能感度 静电火花感度 1.4 炸药的感度 1.5 炸药的氧平衡 正氧平衡 负氧平衡 零氧平衡 剩余的氧和游离氮化合时,生成氮氧化物有毒气体,并吸收热量。 炸药因氧量欠缺,未能充分利用可燃元素,放热量不充分,并且生成可燃性CO等有毒气体。 炸药内的含氧量恰好够可燃元素充分氧化。能放出最大热量,而且生成有毒气体少。 1.6 殉爆与殉爆距离 某处炸药爆炸时,通过在某种惰性(例如空气)介质中产生的冲击波,引起另一处炸药爆炸的现象称为殉爆。 主动装药能诱导被动装药爆炸的最大距离称为殉爆距离 1.7 炸药的爆炸作用 动作用 猛度 静作用 爆力 1.8 炸药的间隙效应 在炮孔内,如果药柱与炮孔孔壁间存在间隙,常常会发生爆轰中断或爆轰转变为爆燃的现象,这种现象称为间隙效应或管道效应。 间隙效应的产生与炸药性能、装药不偶合值(炮眼直径与装药直径之比)和岩石性质有关。硝铵炸药在不偶合值为1.12~1.76之间时,传播长度在600~800 mm左右,超过此长度的装药易产生拒爆。而水胶、乳化炸药就没有明显的间隙效应。 2. 爆破材料及其安全管理 单质猛炸药 单质起爆药 混合炸药 梯恩梯 黑索金 太恩 硝化甘油 雷汞 氮化铅 二硝基重氮酚 硝铵炸药 铵油炸药 浆状炸药 水胶炸药 乳化炸药 被筒炸药 离子交换炸药 2.1 煤矿许用炸药 2021/8/27 13 成分和性能 成分和性能 煤矿铵梯炸药 煤矿铵梯炸药 煤矿铵梯炸药 煤矿铵梯炸药 煤矿铵梯炸药 煤矿铵梯炸药 成分和性能 成分和性能 1号煤矿 2号煤矿 3号煤矿 1号抗水煤矿 2号抗水煤矿 3号抗水煤矿 成 分 % 硝酸铵 68±1.5 71±0.5 67±1.5 68.6±1.5 72±1.5 67±1.5 成 分 % 梯恩梯 15±0.5 10±0.5 10±0.5 15±0.5 10±0.5 10±0.5 成 分 % 木粉 2±0.2 4±0.5 3±0.5 1±0.5 2.2±0.5 2.6±0.5 成 分 % 食盐 15±1.0 15±1.0 20±1.0 15±1.0 15±1.0 20±1.0 成 分 % 沥青 0.2±0.05 0.4±0.1 0.2±0.05 成 分 % 石蜡 0.2±0.05 0.4±0.1 0.2±0.05 成 分 % 水分≤ 0.3 0.3 0.3 0.3 0.3 性 能 密度g/cm3 0.95~1.10 0.95~1.10 0.95~1.10 0.95~1.10 0.95~1.10 0.95~1.10 性 能 猛度mm 12 10 10 性 能 爆力mL 290 250 240 性 能 殉爆cm 性 能 浸水前≥ 6 5 4 6 4 4 性 能 (殉爆cm) 性 能 浸水后≥ 4 3 2 性 能 爆速m/s 3509 3600 3262 3675 3600 3397 煤矿许用炸药 要求 氧平衡接近于零; 无灼热固体产物; 爆炸反应完全; 炸药或爆炸产物中不含有促进瓦斯链锁反应的组分; 根据炸药安全等级限制炸药的爆温、爆热、火焰长度和持续时间等; 限制炸药的有毒气体生成量。 案例1—使用、储存非法私制炸药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2010年7月31日凌晨2时40分。山西阳煤刘沟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炸药库发生爆炸,造成17人死亡、7人重伤,104人轻伤。 事故原因 兴东二矿事故原因: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 刘沟煤业有限公司事故原因:在临时非法炸药库藏匿私制炸药所。 事故点评 2010年山西发生多起非法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都是由私自储存非法自制炸药引发。 河南省焦作、洛阳等地,2010年上半年先后发生7起因非法制贩雷管、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共造成66人死亡,38人受伤。 洪洞、襄汾、汾西一带是非法私制炸药的中心地带。临汾市洪洞县堤村乡安定村,有“山西炸药第一村”之称。 目前,炸药的生产与销售环节已经分离,制造者承担的风险逐步降低。“产地”洪洞,开始变为向全省乃至全国输出炸药制造的“人才和技术”。 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炸药 二级安全炸药 三级安全炸药 四级安全炸药 五级安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播放 炸药爆炸引爆瓦斯的原因 爆炸气体产物和二次火焰的直接作用 炽热固体颗粒的作用 爆炸时形成的空气冲击波作用 案例2—爆破引起瓦斯事故 登封市第六联营煤矿“5.3”瓦斯爆炸事故 2001年5月3日8时5分,登封市大冶镇第六联营煤矿,采煤工作面切眼贯通后未及时构筑通风设施,风流短路;巷采工作面无风,造成瓦斯积聚。未进行一炮三检,违章爆破导致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 事故教训 ①没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巷道贯通时的规定: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破的安全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起 爆 材 料 导火索 导爆索 继爆管 电雷管 火雷管 导爆管 瞬发电雷管 秒延期电雷管 毫秒延期电雷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高瓦斯矿井炸药爆炸后160ms后瓦斯浓度达0.3%~0.5%,260ms后达到0.3~0.95%,360ms后0.35%~1.6%。所以130ms为360ms的三分之一多一点,有一定安全系数。 2.2 起爆器材 火雷管 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国产延期雷管的延期系列表 2021/8/27 普通导爆索的结构 FB系列发爆器 起爆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2.3 爆破材料的储存 案例3--平顶山市新鑫煤矿“5.12”较大 火工品爆炸事故 2005年5月12日21时45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新鑫煤矿发生一起因炸药库顶部岩块坠落,炸药受到强烈冲击而引发爆炸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4万元。 炸药来源 根据矿井维修申请,新华区公安机关4月7日批准矿井采购使用2号矿用炸药80件(1.92吨)、许用电雷管6000发,4月11日再次批准矿井采购使用2号矿用炸药60件(1.44吨)、许用电雷管6000发。两次批准决定均超出该矿库容量和规定矿井正常生产储存量。该矿收到火工品后,将第一次配送的火工品运至井下爆破材料库,将第二次火工品转送到湛河区民生煤矿。 爆破材料库情况 事故一次起爆地点为炸药库。矿井未按照规定配齐管理员,火工品库房长期一人作业,值班空岗无人值班 该矿井下炸药库布置在主副井绕道内,深2.8m,高2m,宽2.45m,靠扩散通风,采用木支架支护,外设一道木板门。该炸药库经新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验收并颁发河南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许可证设计容量为1000Kg,电雷管3000枚,事故发生前库存炸药438Kg。 据调查,由于该炸药库设在平煤集团五矿采空区,顶板岩石已经破碎、胶结性差,造成炸药库维护困难,顶板时有掉碴现象。 雷管库情况 事故二次起爆地点为主副井联络巷内距一次起爆地点15m的雷管库,雷管库构筑与炸药库相同,事故发生前存放雷管1300枚。 为了能在井下多存储火工品,满足生产需要,该矿私自在井下二运输平巷内另外构筑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并存放炸药36件,直至事故发生后,5月25日将残存的炸药安全运出井下,交与新华区公安分局管理。 购买炸药超贮存能力 请查找该矿在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 1.? 2.? 3.? 4.? 5.? 炸药库位置不符合规定 炸药库支护不符合规定 炸药库结构不符合规定 炸药库通风不符合规定 链接 链接 链接 链接 链接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返回 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返回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返回 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返回 继续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库内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入口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案例4--山西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炸药爆炸事故 2008 年 6 月13 日9时50分,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当班井下有60人,事故发生后15人安全出井,45人被困井下。经抢救,9 人生还, 35 人遇难,一人失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1万元。 直接原因是井下炸药库存放的非法私制炸药自燃引起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导致部分巷道垮塌,井下作业人员伤亡。 事故分析 火工品管理极度混乱。该矿购买、储存非法私制炸药,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极度混乱,没有合规的爆炸材料库(存在3个非正规爆炸材料库),没有井下火工品领用制度,没有专职放炮员,随意领取火工品;大量炸药和雷管混放,部分炸药和雷管提前装配,严重违反规程的规定。 长期非法越界开采。该矿2006年以来多次被查出越界开采,并被施以处罚,但该矿目无法纪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采取设置假密闭等欺骗手段通过复产验收。该矿在非法越界区域有多达28个掘进头,巷道布置混乱,无风微风作业,疯狂盗采国家资源。 劳动管理混乱,严重“三超”。该矿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行为,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井下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下井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和佩戴自救器。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而事故前的日产量是其允许能力的 3 倍多, 严重超能力生产;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还违反规定在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民用三轮车,事故隐患突出。 3. 井下爆破的安全操作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案例5--鹤煤二矿“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10月3日4时36分, 鹤煤二矿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1.25万元。 工作面概况 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位于该矿井田东北边界,该工作面上、下顺槽沿底布置,采用走向长壁炮采放顶煤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作面走向长220米,面长111.9米,开采煤层平均厚度7.76米,平均倾角12°。顶煤较硬,采用预裂爆破松动顶煤。 事故直接原因 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施工的顶煤预裂炮眼距切顶线只有0.8米,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4米,且向采空区方向倾斜,最小抵抗线不够,在实施17号炮眼顶煤预裂爆破时,违章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燃、爆炸。 事故原因分析 1.现场管理混乱。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打眼工违章施工顶煤预裂爆破孔, 致使现场20个顶煤预裂孔(包括2个已爆破孔和2个已装药孔)均不符合规定; 验收员参与顶煤预裂爆破孔的违章施工,且未按《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作业规程》及《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顶煤预裂爆破措施》要求验收顶煤预裂爆破孔;放炮员在炮眼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违章装药,且未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在放炮撤人、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违章放炮。 2.二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小分队、跟班工长、跟班人员等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打眼、违章放炮和违章交叉作业的行为;矿井调度值班主任未按照《38煤柱回风系统施工和上料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安全科、采煤队对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行为;矿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审批10月3号生产作业计划,致使工人违章在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交叉施工作业;在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该矿领导没有深入现场检查事故隐患。 3.劳动组织管理混乱。有关领导对集团公司检查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地区时,对集团公司指出的井下存在交叉施工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组织整改不力;抽放队有关人员在接到《38煤柱回风系统施工和上料安全技术措施》后未及时贯彻实施,准备队对该措施也未认真组织实施。 4.鹤煤集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矿监管不力。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2005年9月22日对第二煤矿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检查验收时,对提出的“工作面生产期间必须制定专项运料措施,运料与生产不能同时进行”等5条要求,没有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0 ⑴正向连续装药 (a) ⑵反向连续装药 (b) 案例6— 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事故 1970年5月,双鸭山矿务局某矿,在回采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第一次爆破前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而当第三次爆破时引起瓦斯爆炸。 1987年7月2日,双鸭山矿务局某矿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两次爆破,两次爆破的间隔时间不足五分钟,又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违章爆破,引起瓦斯爆炸。 原因分析 ①先爆的炮孔中的药包极易在未爆炮孔周围产生较大的爆破裂缝,二次爆破的爆炸火焰从裂缝中喷出,引起瓦斯爆炸; ②尽管工作面采取通风方法排出工作面瓦斯;但局部仍然积存有一定量的瓦斯,这样从裂缝中喷出的火焰就会引起瓦斯爆炸。 安全爆破程序 引药制作 清孔 装药 封填炮泥 设置警戒 连线 爆破 案例7—封泥长度不够导致瓦斯爆炸事故 鸡西矿务局某矿开拓区,1990年12月22日,某掘进工作面,炮孔深度1.2米,炮孔数目7至9个,每孔装药3~4卷,装药长度600~800mm,炮泥长度150mm,由于工作遇断层瓦斯增大,风筒断开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而炮泥封堵长度比较短,也没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水炮泥,爆破时炸药打筒产生火花,导致局部瓦斯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事故分析 没有使用水炮泥 炮泥封填不符合规定 没有认真进行“一炮三检” 风量不足情况下装药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007年4月16日19时53分,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王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井下31人死亡、9人受伤,救护队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二次爆炸,造成15名救护队员受伤(其中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1088万元。 案例8--宝丰县王庄煤矿放“明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4月16日12时30分,王庄煤矿东三平巷与二下山交叉口发生冒顶,摧垮工字钢托梁支护,该矿总煤师姬红喜下井查看冒顶后向矿承包人齐拥军汇报,要求买刀锯处理冒顶区,齐拥军说不用买,把处理冒顶包工给4点班作业人员。19时45分左右,跟班煤师郑建民从井下打电话向齐拥军、姬红喜汇报,说东三平巷与二下山交叉口冒顶难处理,要用炮崩,齐拥军、姬红喜两人不同意,约10分钟后听到主井口传来爆炸声,风井有烟冒出,再向井下打电话则无人接听。 事故原因分析 1.爆破管理失控:违章放明炮、非爆破工放炮、无专职放炮员,不遵守“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通风管理混乱,主井区域内东三平巷与二下山交叉口处由于冒顶局部通风机停机,停风1个月的东三平巷积聚的瓦斯向外溢出,使冒顶区域瓦斯积聚并达到了爆炸浓度。停风后不进行瓦斯检查和排放工作。 3.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矿在停产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违法超层越界开采。 4. “一通三防”管理混乱。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经常敞开,造成风流短路,主井生产区域常处于微风、无风状态。没有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巷道煤尘堆积严重。井上监控机房无专人值守,井下传感器数量不足,瓦斯检查不到位。 5.安全管理混乱。该矿没有采掘设计,随意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巷采),以掘代采,多头作业;以包代管,层层承包;新下井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自救器配备严重不足,矿工下井不带自救器。 (4)非法购买炸药,火工品管理混乱。2007年春节后,该矿在停产期间非法购买炸药、雷管。井下炸药和雷管违规混放。 案例9--常宁市新园煤矿“8?6”母线违章悬挂导致早爆事故 2008年8月6日,常宁市盐湖镇新园煤矿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事故发生在±0m水平南4石门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石门开门处83m。 该岩掘工作面使用铁芯放炮母线,距当头25m的放炮母线破皮共有20处,距当头35m的放炮母线采用分帮悬挂,距当头35m外至±0m水平南运输大巷班中放炮地点的放炮母线采用铁芯平行塑线。放炮母线在主斜井口以下45.8m处和145m处有接头,接头处均未用绝缘胶布进行包扎。主斜井放炮电缆与动力电缆绞在一起,都放在地上没有悬挂。 事故发生经过 刘文成检查瓦斯 (瓦检员兼爆破工) 装矸、打炮眼10个 龙积文清孔、处理 瞎炮4个(压风) 龙积文装药 14个炮眼 周学玉填泥 寥书仕清理工具 龙积文连线 2008年8月5日夜至6日凌晨 连好9个炮眼 5米外周学玉挂母线 龙积文在未连完的情况 下,把底眼雷管一根脚 线与母线相连,另一脚线 触地。 150m外南大巷一开关 进线电缆离开关1m处 破损、芯线裸露,电 缆漏电,导通和电缆 悬挂在一起的母线。 正在接线的龙积文和距工作面当头5?m的周学玉被炸,龙积文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爆破母线与电缆绞在一起,有些地段未悬挂。 2.爆破母线存在多处明接头。 3.非爆破工连接脚线与母线。 4.处理瞎炮用压风吹。 5.矿井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电无漏电保护、接地保护及过电流保护;矿井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且变压器未装设检漏继电器进行漏电保护。 51 播放 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违章 放连珠炮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播放 拒绝违章指挥 案例10—朱家河煤矿“5.2”爆破事故 2003年5月2日0时40分,采二队11504工作面距机头56米处发生放炮事故,1人死亡。 事故经过: 5月2日零点班,机头50米进行机采,机尾80米进行炮采,班长安排放炮员计某放炮,赵某警戒。晚10时30分左右进入工作面进行维护作业,当机头段停机后,机尾进行放炮。0时20分,因溜煤眼一部溜子停开,工作面停止放炮,赵某和计某两人在距放炮地点8米处闲谈等候。0时40分左右,溜子处理好,两人准备放炮,赵某背着放炮器往机尾走了约30米左右,担任警戒并放炮,计某到机头设警戒。当计某到距机头50米处,吹了两声哨子,发出放炮信号,赵某进行放炮,崩伤计某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放炮人员计某未撤离到安全地点吹响口哨发出放炮信号,导致被崩伤头部,造成伤亡。 主要原因: (1)计某未执行自联自放的放炮规定。 (2)计某严重违章作业,未达到放炮安全距离就发出放炮警号,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赵某、计某同为放炮人员和警戒人员,作业期间“自保互保”意识差,闲谈等待后没有从新启动放炮程序。 (2)班长未安排专职警戒人员。 播放 事故点评 1.必须加强安全培训,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做为安全管理人员要教育职工规范安全操作、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计某从事放炮工作15年之久,可谓经验丰富,但该人有一个坏习惯,哨子时常叨在嘴上。本次事故就是当计某走到炮区时,哨子在无意中被吹响,赵某听到哨音后就摁了放炮器。计某做为放炮员一直坚持“自联自放”,但就因为这么一次将放炮器交给他人,造成了事故。 3.要教育职工向“最美司机”吴斌学习。 最美司机吴斌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案例11--陕西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炮烟中毒事故 2008年7月1日上午11时16分,陕西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42102综采工作面进行强制放顶爆破时,由于停电2台风机无法工作,在通风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爆破,导致炮烟扩散,发生中毒事故导致井下28人被困,13名检修工死亡,在矿方组织的抢救过程中因呼吸器故障导致5名抢险人员死亡。 播放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炮眼内有异状 案例12—徐州义安矿“10.26”爆破事故 1978年10月26日,掘进四区在-160m水平东翼总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爆破崩人事故,死亡2人。 事故经过:该工区早班延点,中班到18点后才接班,接班后先扒矸石道,再进行打眼,23点装完炮,所有人员撤到距迎头143m处的保险硐内,发出信号爆破,2次通电没有起爆,班长说需要检查母线,爆破工当即从母线头抽出2根铜丝钩上,并叫另一工人看测线时是否有刺火花,然后又带发爆器向迎头跑去,一名维护员也跟到迎头去接水管,在距迎头17m处,爆破工将母线接头拆开,慌乱中错将发爆器接到联接迎头雷管的那段母线上,导致迎头炮响。 原因分析 爆破工接错母线; 爆破工用发爆器测母线是否导通; 现场管理混乱,没有解除爆破警戒时,维护员进入危险区。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应加强培训和教育。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案例13—处理拒爆发生险肇事故 2005年的一个班,负责北二皮带机头附近扩帮拉底施工的巷修队。因上班放炮后一块矸石较大需打眼爆破处理,打完眼后,爆破工胡某检查完现场后,确定可以爆破随后装药。共打眼5个,每眼一卷药,装药结束后班长安排工人姚某、王某到皮带头撤人警戒。爆破工连母线后,一人放线撤至100米位置上。发出放炮警号,放炮未响,随即将母线摘下,扭结成短路。和班长赵某一起去检查,大约20分钟后处理完毕重新接线准备起爆,在发出信号准备起爆时,只听里面有人喊:“到底放不放炮了!”爆破工随即取下母线扭结成短路,和班长赵某、跟班队长李某一起跑向放炮地点,只见一皮带司机彭某正站在被爆破的矸石上。 事故分析 1.当班班长赵某在处理瞎炮时安排工作不当,没有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的要求进行设置警戒; 2.爆破工没有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而使在爆破时有人进入爆破地点,没有执行警戒签字手续; 3.皮带司机安全意识不强,明知正在爆破,没有接到警戒撤除的通知就进入爆破现场; 4. 跟班队长李某对现场管理不严,对爆破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案例14—徐州旗山矿“8.9”爆破崩人事故 1983年8月9日,掘进五区在西二采区-520m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爆破崩人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 事故现场:该掘进工作面系全岩巷道,断面为10.3m3,拱形锚喷巷道,每眼装药量300-750g。与该巷道平行,相距272m处有一掘进八区施工的回风下山,同时进行掘进。 事故经过 9日早班,安全员代理班长,该工作面12点10分装药工作完成,串联网路,由班长指派2人在上保险硐内担任警戒,代理班长和实习技术员到联络巷、泵房口任警戒。爆破工在下山口平巷绕道口处爆破,并担任警戒。其余人员全部到保险硐内,爆破工最后离开迎头。在爆破工准备爆破时,掘进八区放的炮响了。这时代理班长和实习技术员误认为自己的炮响,立即往迎头走去,当距迎头3m进,正好爆破工爆破,班长死亡、实习技术员轻伤。 事故原因 对两个距离较近的掘进迎头爆破响声容易混淆的情况没有掌握,以致误会。 没有设置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挂、撤的警戒牌网。 执行制度不严,警戒人员没有听到爆破工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不和爆破工联系就进入到爆破危险区。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案例15—巷道贯通时爆破事故 1958年9月16日,北票矿务局某矿因测量不准,并且在爆破前没有检查贯通点瓦斯,爆破后引起瓦斯爆炸。 1962年,鹤壁矿务局某矿掘进回风顺槽,在贯通前,一个工作面停止作业,因局扇无人管理积存瓦斯,另一个工作面贯通爆破时,引起瓦斯爆炸。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案例16—阜新东梁矿“3.15”爆破事故 1970年3月15日,东梁矿二井+65m南路大巷违章处理溜煤眼,发生爆破事故,死亡1人。 事故地点:二井+65m南二路大巷,全长300m,在车场底弯道270m处有一长30m、90°的溜煤井。在此中间,距溜煤井15m处有风门墙一道(风门已拆)。 事故经过 15日零点班,采煤一班发现距溜煤口9m处堵塞,由于用杆捅不到堵塞物上,班长让爆破工到大巷用炮崩。爆破工未采取任何措施,就把5个药卷捆在3m的煤杆头上,放入溜煤井中,把炮杆另一头支在漏斗帮上,准备爆破。爆破工为了省事,见风门处有一列矿车,接好炮线后,没有到风门外,而只躲在反井一侧靠近风门第一架棚子的木腿后面,便进行了引爆。正当给电的一瞬间,炸药由于捆绑不紧,掉到漏斗里,将漏斗炸裂,碎铁屑崩到爆破工的头部,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②没有按照溜煤眼爆破要求,没有洒水、没有检查瓦斯,没有使用刚性被筒炸药; ③装药量没有按安全规程执行; ④躲炮距离不够; ⑤操作不认真,工作马虎。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案例17—迁安县五一煤矿“4.28”瞎炮事故 1980年4月28日,开拓队处理瞎炮不当,瞎炮爆炸死亡1人。 事故经过:开拓队某班在下山岩巷掘进时,6点班开工后,第1茬炮放了4个掏槽眼,其中有1个没响,第2茬炮8个炮眼,7个未响。经确定是瞎炮后,爆破工武某和班长等3人采取打平行眼的办法进行处理。第1个眼距瞎炮0.14m,第2个眼距瞎炮0.17m,第3个眼距瞎炮0.2m,均未发生事故。第4个眼距瞎炮0.2m,当打完向外拔钻杆时,瞎炮爆炸,爆破工武某负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班长受轻伤。 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处理瞎炮。处理瞎炮炮眼距瞎炮炮眼距离明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仍坚持违章作业。一是反映出该矿平时一直这样做,对违章现象管理不严,只不过以前侥幸没出事故。二是反映出该矿对安全技术的培训和遵守“三大规程”的教育存在明显不足。 2.区队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管理水平低。放纵违章现象长期存在,是对职工生命的漠视。 3.一次爆破出现如此多的瞎炮,说明爆破器材的采购和贮存方面存在着漏洞。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课后小结 本次课程通过案例分析,提醒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是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认真遵守“三大规程”,规范操作,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二是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从细节入手,防微杜渐,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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