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凡需要进入仓库内提交货者,必须遵守仓库的安全防火规定,并服从仓管员的指挥,违者,仓管员有权不收、发货及令其离开仓库,对不听者要及时报告所属领导。
(16)凡生产车间、部门的原材物料(指易燃易爆物品),应建立领用,及时回收的制度,实行随领随用,连续性生产的部门不得超过两天的生产用量(周末节日剩余的,要退回仓库或集中统一保管)。
(17)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在车上、高处向下或向上抛,或用跳板任其滑行,互相碰撞,或撞其他东西等。
(18)需领用油桶、槽罐装易燃化工物品,不得超过安全标准,必须预留10-12公分,严禁装满。
(19)易燃、可燃物品的司机及随车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汽车及货物的安全,凡发现油罐漏油,汽车斗板上漏存有可燃、易燃液体时,司机必须停熄发动机,随车人员不要装、卸车,并严禁进入一切大小仓库内必须清理干净后才能操作。
(20)仓库、原料、上光车间及其他车间、部门因生产使用的定量外,任何车间、部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1)严禁使用电热器及在烘炉旁边烤衣服。
(22)生产需要的电热器要有专人看管,并远离一切可燃物,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顿。
(23)各车间和生产场地的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带油的油纱布、油抹布等物要集中到安全地点,以免引燃和发生自燃。
(24)通路、走道、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通路要经常保持畅通。
(25)风焊、电焊作业时,要选择在安全地点进行,氧气瓶、乙炔发生器要远离火源、高压线。
(26)根据生产情况,配备适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备,分别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经常检查、保养,不准擅自挪作他用。
(27)发现火警迅速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市消防队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