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维修钳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 维修钳工必须掌握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
第3条 维修钳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4条 维修钳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设备操作的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5条 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6条 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合格。
第7条 作业前要分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气源,挂作业警示牌,并对电气设备进行验放电,对压力容器进行压力释放;作业警示牌应由专人负责摘挂。
第8条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检查,以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9条 要熟练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三、维修作业
第10条 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如下:
1.检查设备的紧固件、联结件等是否齐全完好。
2.各转动部件有无异响、异震。
3.减速器、液压站等各轴承温度是否超过规定。
4.检查设备各部位液压油、润滑油的油量、油质、油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对易损零部件作重点检查维护。
6.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内容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12条 拆下的部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13条 拆卸设备时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有相对固定的位置或对号入坐的零部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14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5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部件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16条 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第17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18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且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装配。
第19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和油质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0条 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第21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22条 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栓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栓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23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检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24条 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指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5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四、收尾工作
第26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的零部件等进行清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27条 检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由指定专人进行恢复、检查,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28条 试运转前必须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
第29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
第30条 设备检修后应进行试运转,并应由负责人统一指挥,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并特别注意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震动情况、转动声响及润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1条 检修结束后会同司机及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
第32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填写清楚检修部位、检修内容、检修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33条 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