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2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6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7条 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严禁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
第8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9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10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11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3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14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15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min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16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17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件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18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19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领取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20条 对收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21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22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23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24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25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电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26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27条 充电回路时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要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28条 电源部分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h、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29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显示值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30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31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A/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32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33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34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5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准仪器零点。
第36条 示值校准: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流入仪器,标校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37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入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误差应分别不超过±0.1%、±0.3%。
第38条 用3.0%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响应时间,吸入时间不超过10s,扩散时间不超过30s。
第39条 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应不超过±0.1%。
第40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不小于75dB,光信号在黑暗中20m处应清晰可见。
第41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0.1%。
七、特殊操作
第42条 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43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应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86~106kPa,周围无影响检测的干扰气体。
第44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45条 仪器校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12h左右。
第46条 仪器的送检周期不得超过1年。
八、收尾工作
第47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账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