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的消防灭火工作人员。
第2条 消防灭火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从事煤矿消防和灭火工作。
2、检查维护消防水管及相关设施。
3、负责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的管理工作。
上岗条件
第3条 消防灭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还要符合消防要求的其他资质。
第4条 消防灭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2、熟悉消、灭火机具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
3、煤炭自燃过程和机理。
4、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及规定浓度。
5、矿井通风基础知识。
6、各种灭火方法及操作规程。
7、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8、熟悉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的数量及存放情况。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安全规定
第5条 矿井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下),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材料。
第6条 必须保持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设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第7条 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点、种类。
第8条 操作过程中,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8条规定以及灭火措施执行。
第9条 在防灭火时要随时注意风流的情况,有危险要撤出人员。
操作准备
第10条 带齐、检查所用各类器具,保持完好。
第11条 学习、掌握灭火任务,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点。
操作顺序
第12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器具-----按措施灭----- 检查灭火效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