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的隔爆设施安撤工作人员。
第2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拆除。
上岗条件
第3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第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
第6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第7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8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第9条 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
第10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11条 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45°斜钩,相向吊挂。
第12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13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
第15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却须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头及工具等。
第17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米内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操作顺序
第18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顶板(周边)-------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正常操作
第19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20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放稳后,人员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第21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22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3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
特殊操作
第24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25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收尾工作
第26条 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27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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