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通讯联络系统操作规程
一、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属线入井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雷措施。信号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避风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线盒和过渡电缆及各种电话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三、井下终端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专用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析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四、分线盒和终端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铁饭碗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五、通讯联络系统主机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六、电话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七、电话应垂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八、每季必须对数字程控调度机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地线进行测试,其它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和隐患排除,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九、通讯联络系统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通讯联络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通讯联络系统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电话清洁,确保电话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十一、对需要经常移动的电话、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十二、当瓦期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严格按规数字程控调度机规定的配接表来接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不得超过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十五、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