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及时进行事故调查,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降低同类事故发生的机率。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办公区,施工现场及生产加工、服务场所。
3. 职责
3.1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本程序的有效运行。
3.2各级工会应参与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事故发生部门对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事故报告
4.1.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主要包括伤害类别、部位、伤害程度)、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2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
4.1.3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工长)、安全员、主管经理;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因工伤亡事故)除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项目经理部应立即上报工程总承包部劳动保护部门和工会及本部主管领导,由工程总承包部劳动保护部门和工会分别上报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工会。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工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建委、市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市总工会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1.4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组织扑救与人员疏散,并配合消防队展开扑救工作;发生设备、交通事故后,应比照因工伤亡事故程序立即上报至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1.5当确认职工患有职业病后,工程总承包部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
4.1.6项目经理部应对各种事故按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上报至工程总承包部;工程总承包部应将因工伤亡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补充报表》,重伤、死亡事故的《伤亡事故报表(基层)》、《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工程总承包部劳动保护部门。
4.2.2重伤事故由工程总承包部主管领导组织由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15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
4.2.3死亡事故由劳动保护部于8小时内报告市建委、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集团公司工会按要求上报市总工会。工程总承包部行政一把手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于2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
4.2.4重大、特大因工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综合计划部、行政保卫部、科技质量部、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5行政保卫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领导小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最高管理者或市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组长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总承包部行政一把手(主管领导)担任。
(2)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方面专长。
(3)研究范围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和相应的资料,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