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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6日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应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实施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4.3.2对重大、特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最高管理者或主管领导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设备、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集团公司劳动保护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各部门,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1)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2)劳动资源部与劳动人事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给职业病患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3)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4.4事件(未遂事故),按照轻伤事故程序处理;重大事件(未遂事故)(包括可能引发因工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照因工伤亡事故程序上报至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必要时也要组织调查组调查,提交调查报告,召开现场会,通报。
4.5对事故(事件)、职业病调查时发现的不符合,应按照《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制定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验证,如涉及有关文件需要修改时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6工伤事故报告和伤亡事故登记表由各级劳动保护部门分级保管,每年年底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
       5相关文件
5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安字[1991]23号)
5.3《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第302号令)
5.4《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调查分析规则》(GB6441-86)
5.6《XX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XX政府第76号令)
5.7《XX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2000]XX安办字第002号)
5.8《XX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2000]XX安办字第003号)
5.9《XX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试行)》([2000]XX安办字第002号)
5.10《XX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1988XX政发37号,1997XX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5.11《XX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XX建施[1995]140号)
5.12《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XX经安监 [2002]17号)
5.13《XX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XX政府第48号令)
5.14《文件控制程序》(XXXX-QHSE-CX-01)
5.15《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XXXX-QHSE-CX-31)
5.16《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XXXX-QHSE-CX-43)
5.17《现场救护管理办法》(XXXX-WS-02)
5.18《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办法》(XXXX-ZCB-XB-01)
       6.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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