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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6日
合治理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对其权利的保障义务。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卫生保护,是指为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创造和改善适合人体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采取的各种管理与技术措施。根据本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用人单位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效能,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则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效能的制度保证。鉴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先行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的要求,消除职业病危害,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必须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从制度上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不同的职业病防治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根据本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按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用人单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首先是用人单位领导要学好、用好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制定职业病防治的长远规划,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危机式管理”转向目标责任管理,从家长式的“压迫式管理”转向民主监督管理,从事后处理转为事前解决;其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常抓不懈;第三,在生产成本中保证必需的投入,从人、财、物上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第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法定措施。
三、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衡量职业病防治水平的指标是多方面的,如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水平、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的保障程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普及程度等,但核心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的提高,职业病发病率的下降,职业病危害后果的控制以及是否造成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及其损失的程度等。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的受害者。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包括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我国现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实行的是1996年10月1日颁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中。
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者受到工伤后及时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保障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2、可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利于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提请审计。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被保险人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被保险人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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