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开创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在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职业病防治问题,一是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健康效益要和谐;二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权利和义务要和谐;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能时要和谐。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新的职能调整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全面开创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以来,已累计报告尘肺病人58万多例,其中死亡14万多例,现有尘肺病人44万多例,每年新增尘肺病例约1万例。全国每年报告的职业中毒和生产性农药中毒病人近3万例,报告中毒死亡数约1500例(实际职业病发生数、死亡数远大于这个报告数)。有的地方职业病危害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出现“尘肺村”、“中毒村”。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的情况在一些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因职业病纠纷处理不当而堵塞道路、罢工、游行、集体进京上访等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事件。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缺乏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甚至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三是国家关于产业政策调整的有关措施在有的地方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在一些地方仍然在继续使用。四是监管力量薄弱,尤其在基层有关部门执法力量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监督执法力度薄弱,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五是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职业病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补充和更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强,与当前职业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吴仪副总理就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都有重要批示,并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防治职业病的治本之策,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再一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者健康保护的重视。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发表的《北京宣言》要求“人人享有职业卫生”,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应该承担这一使命。
二、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明确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领导下,卫生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重大进展。一是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职业病防治法》外,还有《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二是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部分市(地)、县成立了卫生监督局(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已成为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了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诊断行为。四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查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加强了对危害源头的预防控制。五是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加大了职业病防治联合执法力度。2002年和2003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卫生部门会同九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生产、使用和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初步形成了职业病防治多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职业病危害上升的势头有所遏制。
几十年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们总的体会是:第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必须建立地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政府工作机制;第三,必须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责任,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原则;第四,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全面推广基础职业卫生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照中编办〔2003〕15号文关于职业卫生职能的分工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党组通过多次沟通、反复研究,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能调整后,卫生部门新的职责是: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个整体,按照上述职能分工,卫生行政部门仍然承担着职业病防治的牵头职责。我们要很好地履行上述职能,我们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心统一到调整后的新的职能上来。要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巩固当前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局面。要抓住职能调整这一重要契机,统一认识,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中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今后一段时期,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上的牵头与协调作用,协助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要贯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合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要争取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和人民健康。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组织草拟《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并拟于近期下发各地征求意见。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当好政府的参谋,制定好地方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 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要发挥好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特别要加强与安监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按照31号文件的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将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同时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希望各地尽快理顺工作关系,狠抓落实。在职能划转期间,卫生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真空。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大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劳动者健康的关怀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凡新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