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开创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在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验收后,方可立项、施工或投入使用。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责任重大。要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审核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评价、审查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措施。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嫌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决不能给予资质。另一方面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今年我们还将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督查工作,要求各地首先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行政责任追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新的职能划分要求,切实履行执法责任。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法规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是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的法规标准培训,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二是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做到科学、公正、便民;三是要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政策研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衔接,切实落实法律对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和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帮助地方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队伍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力量,在五十多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把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纳入中央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优势和社会管理职能。要抓紧解决当前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设施不适应、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提高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科学研究的综合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卫生部将继续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落实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方案。同时,要大力发展基础职业卫生服务,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要积极为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和健康咨询,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各系统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队伍的作用,同时还要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卫生服务活动的开展,促进职业卫生服务市场的形成。
(六)加强职业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基础材料、现状不清,职业病的防治规划、策略就制定不好,就没有针对性。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报告系统。对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要求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地区,各诊断机构诊断的职业病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没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地区,各诊断机构诊断的职业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最后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报卫生部。各级监督机构负责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包括健康监护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和职业病漏报、瞒报等情况。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劳动者要有相关的防护意识和知识,不能“四十岁以前用命换钱,四十岁以后用钱换命”。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加强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