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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3日

    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权能(或资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都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实地检查权。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对劳动场所以及其他认为应该检查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2)书面调查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通知书”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3)询问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向包括单位领导和普通劳动考在内的接受检查单位的所有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4)查阅资料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内部规章制度、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职业病记载和劳动条件检测结果等。
    (5)处置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有关人员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撤离人员,并通知单位领导人迅速处理,
    (6)向有关部门、上级监察机构反映本地区和企业、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倩况。
    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屉行的责任,或者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牛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对于行使职权活动中知晓的被检杏单位的商业秘密、生产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秘密要严格保密。
    (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问题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些义务既是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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