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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粉尘操作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07日

1. 室内斗升机之设置与作业依下列规定:
(1) 斗升机不得以振动方式清除堵塞。
(2) 皮带与防滑套应为易导电者,皮带之表面电阻不得大於三百百万欧姆(300 MΩ)。
(3) 斗升机顶部应设检视孔,以利斗升机顶部滑轮、防滑套、皮带与排放口之检查。
(4) 斗升机底部应设适当检视孔,以利底部之清理与底部滑轮与皮带之检查。
(5) 轴承尽可能设於斗升机壳外。轴承部份或全部设於斗升机壳内者应设置能监测轴承状况之振动监测器,温度监测器或其他方法。
(6) 侦测斗升机运转状况之设备於斗升机皮带速率减低百分之二十时,应立刻发出警报,俾能适当处置。
(7) 设置斗升机皮带移动监测器,当皮带不在其正常位置时能提供劳工警告或提供皮带保持定位之设备,皮带发生位移时能适时调整之。
(8) 谷仓容量在三万千立方公尺以下之谷仓,有日常目视检查斗升机运转与皮带轨道之设施者不适用(6)、(7)之规定。
(9) 下列情况不适用(5)、(6)、(7)规定:
A. 斗升机有火灾爆炸抑制系统,至少足以保护其顶部及底部者。
B. 斗升机设有气压或其他粉尘控制系统或其他方法,能使作业时斗升机内粉尘之浓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2. 谷物流程处理设备(粉碎机、研磨机与细碎机)应装置能将可能产生火花之铁金属或石头等自输入谷物中取出之设备。
3. 直接加热之谷物乾燥器依下列规定:
(1) 尽可能设於谷仓外。
(2) 设於谷仓内者应有火灾与爆炸之防护系统。
(3) 设於谷仓内而与其他设备隔离者,至少应有一小时防火时效之建筑。
(4) 设置自动控制设备,於能源故障、燃烧困难或空气排气管风扇受阻时能切断燃料供应,乾燥部分排气管之温度过度升高时应立即停止谷物之输入。
(5) 乾燥器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者,其蒸发器应设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尺处,气体管线应有防止机械损伤之保护措施。
4. 谷仓之滤袋集尘器依下列规定设置:
(1) 已设滤袋集尘器,均应设置能显示滤袋表面压力降低之监测设备。
(2) 新设之滤袋集尘器应依左列规定:
A. 尽可能设於设备外。
B. 设於设备内者应以抑爆系统保护之。
C. 设於设备内者应以至少一小时防火时效之建筑物隔离之,并与外墙为邻向外吹泄。
5. 雇主使劳工进入谷仓桶内工作,应依下列规定。但进入平底仓或直径大於高度之谷仓,若非由上面进入者,不在此限。
(1) 劳工进入前应依下列规定:
A. 雇主应发给劳工谷仓进入许可证:但雇主或经雇主授权能代表雇主下达进仓许可之人员在场监督作业者不在此限。进仓许可证应载明进入之时间、仓号、谷仓监测资料及应采取之必要措施,应确认已依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才可发给并妥为保存之。
B. 足以导致进入谷仓劳工危险之一切机械、电气、水力或气压等设备,均应加锁或挂牌,使其脱离、阻绝,或防止其他方式之作业。
C. 进入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有毒性物质存在之场所应先测定其浓度,如氧气量少於百分之十八,可燃性气体之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三十,或有毒性物质超过其容许浓度,应采下列措施:
(A) 连续予以通风。
(B) 如有毒性物质或缺氧情况存在时,使劳工配戴适当之呼吸防护具。
(2) 劳工由仓顶进入仓内时,应以适当方法使劳工进入,并应配戴安全索等护具,或使用水手椅,以备紧急救援用。
(3) 设立仓外监视人,以便提供仓内劳工必要之协助。监视人与仓内劳工间应保持确实之连络信号(声、光、或信号线等)。
(4) 准备及提供仓内劳工适当之救援工具。
(5) 担任仓外监视人员应了解救援程序,平时多加演练,并应使其知道如何获得外来协助之通信连络管道。
(6) 仓内有架桥现象或其一例有谷物堆积的情况时,雇主不得使劳工进入仓内工作。
(7) 劳工有因沉陷於物料,被谷物或其它农产品埋没,导致窒息之虞时,应禁止劳工在超过腰际高度之谷物上行走或站立。
6. 雇主使劳工从事动火作业应依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应确实检查现场谷物粉尘等一切可燃性物质是否完全清除或掩盖。
(2) 动火作业前应先查核现场状况,符合动火条件发给书面动火许可证後始可动火作业,但在指定熔接地点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动火许可证应注明动火之地点、时间及动火前应采取之必要措施。
(4) 动火许可证应妥为保存。
相关法令、标准及解释令:
1. 劳工安全卫生法:
第五条:雇主对下列事项应有符合标准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
七、防止原料、材料、气体、蒸气、粉尘、溶剂、化学物品、含毒性物质、缺氧空气、生物病原体等引起之危害。
2.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法第十二条所称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系指:
七、粉尘作业。
3. 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
第三十八条:雇主依本标准规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及空气清净装置应每年定期就左列事项实施自动检查一次以上;发现异常时,应即采取必要之措施。但超过一年未使用,而於未使用期间,不在此限。
A. 气罩、导管、排气机及空气清净装置之磨损、腐蚀、凹凸及其它损害之状况及程度。
B. 导管、排气机及空气清净装置之粉尘堆积状况。
C. 排气机之注油润滑状况。
D. 导管接触部份之状况。
E. 连接电动机与排气机之皮带之松弛状况。
F. 吸气及排气之能力。
G. 其它为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雇主对前项规定之局部排气装置及空气清净装置於开始使用、改造、修理之际,应依同项规定实施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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