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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标 准 号: 国质检锅[2002]235号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2-08-14
实施日期: 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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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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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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