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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标 准 号: HAD103/1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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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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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审查有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它们是安全验证的主要手段。常规安全审查包括对核动力厂硬件和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事件、运行经验、核动力厂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等的审查。专项安全审查是在核动力厂发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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