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审查有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它们是安全验证的主要手段。常规安全审查包括对核动力厂硬件和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事件、运行经验、核动力厂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等的审查。专项安全审查是在核动力厂发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进行的审查。
实验动物 猴逆转D型病毒检测方法
实验动物 支气管鲍特杆菌检测方法
实验动物 猴免疫缺陷病毒检测方法
实验动物 猴T淋巴细胞趋向性病毒Ⅰ型…
实验动物 猴痘病毒检测方法
实验动物 支原体检测方法
实验动物 鼠棒状杆菌检测方法
实验动物 肠道鞭毛虫和纤毛虫检测方法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作废】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试行)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