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证方可上岗作业。
2、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不能丢失。
3、配合台车打眼平行装药时,严格执行司钻工的第三条规定使用风钻打眼时,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4、进入装炮位置,首先检查围岩情况,松动石块应清除干净或支护,作业区应照明良好,专用器具齐备完好。
5、装炮使用的脚手架,需搭设牢固,板面宽度及承重能力符合作业要求,使用高压风吹眼时,应疏散眼孔正面工作人员。以免飞石伤人。
6、导火索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撤至安全位置的距离,大断面开挖的机械设备待避距离不得少于200M。
7、爆破后在20分钟检查处理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场面,检查处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的检查有无瞎炮及残余炸药或雷管,有无围岩变化,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瞎炮处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8、洞内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和现场值班员参与落实安全警戒,否则不能进行爆破作业。负责爆破警戒工作,其警戒距离按施工规范执行,违反以上规定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