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五条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政府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的综合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是核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报告工作,遇有事故(险情)发生,要迅速进入岗位,主动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负责信息报告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报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信息。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后,报同级政府时立即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或险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但情况紧急下,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险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应及时续报。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市局事故(险情)信息报送内容按附件1填写。
第九条 煤矿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条 信息报告至省局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或险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抢险救援的简要情况;
(七)信息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送人及联系电话;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电话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 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四)事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