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倾倒废弃物;
(三)爆破作业;
(四)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遗洒。
第十九条车辆在公路上需要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先设置规范的标志,保证交通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检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路面。
第二十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时间、路段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更新砍伐树木的;
(六)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车辆或者机具确需行驶的理由、保护措施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