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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局、县(市、区)公路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发现公路损坏的,及时组织修复,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四)审查批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以及超限运输等申请事项;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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