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企业各层各级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督促限期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牵头组织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负责或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竣工验收, 并对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每月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每年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九)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及时更新高危企业数据库的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十)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八)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