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不间断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科技成果,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