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补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消除违章。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消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况;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得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各类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正确实用个人防护用品(四)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