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自治区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所属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自治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除此之外的,可由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取得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取得乙级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可通过专职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